小弟不才提供點法律見解跟眾鄉民大大們分享
純野人獻曝 期能拋磚引玉~~
從"民法的扶養規定"以及學說有關"不作為犯的保證人地位裡的密切生活關係"
來判斷,應該可以得出妹妹符合保證人地位及排他支配性,應論不作為
本案來講因為姊姊是自殺非他殺,所以要檢討的是刑法第275條一項前段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妹妹沒有任何作為所以非教唆,最多是論幫助犯,然後因為沒有任何物理上的
幫助,頂多是精神上的支持,所以是精神幫助,且此心理上的關聯或許與姊姊
自殺之間有因果關係,違法有責。
妹妹可能成立刑法275一項前段的不作為加工自殺罪。
但實務見解對於加工自殺的態度是排除不作為的方式,見41年台上字第118號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幫助他人使之自殺罪,須於他人起意自殺之後
,對於其自殺之行為,加以助力,以促成或便利其自殺為要件。事先對於
他人縱有欺騙侮辱情事,而於其人自尋短見之行為,並未加以助力,僅未
予以阻止者,尚不能繩以幫助他人使之自殺之罪。」
所以依照實務見解,或許妹妹只能論遺棄罪,這邊就不提了
但是依照學界通說檢討刑法275一項前段的不作為加工自殺才是重點
一番淺見 感恩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