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agso (我愛妳,妳愛我嗎?)》之銘言:
: 科市長要不要發函問一下"台北的"法院的見解?
: 如果適法性有問題 最後會敗訴的話
: 那剛開始就不要了
: 因為如果注定要敗訴
: 就不要浪費大家的時間跟市府的市庫了(打官司要錢 要人)
: 很多事情不是一句"大家看法不同"就算數
: 要法律認可才行
: 科市長 你要公務員一直為了這種事上法院 最後還罰不到嗎?
: 再想想吧
直轄市可以有直轄市的法規
只要立一個監視器取締違停辦法,設立專用監視器
就破解路邊監視器取締不合法的問題
不然路上測速照相機怎來的?
會執著於目前不合法所以什都不能作
除了腦袋裝大便,還有什麼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