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藥事法罰則考驗製藥良心

作者: auxo602 (蛋)   2015-04-29 12:44:55
其實人命還滿不值錢的,查法規發現,
若藥廠生產/進品 劣藥 或 不良醫療器材,
才罰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好吧,那如果藥廠說我不知道,是過失
(關系人命健康竟然是說不知道)
這樣是罰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若小小小藥廠只偷偷 生產5000顆
低於他藥價格十倍,流通市面小藥局、醫院
就會有5000個倒楣鬼用了,然後.....
關係人命的罰則,竟是如此...輕罰
超級考驗藥廠人性。
希望台灣不會有不肖藥廠,天佑台灣。
當然也有可能累併其他罰則...
只是這條說真的,滿輕的..是因為判定造成的傷害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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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如下:
藥事法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Para.aspx?PCode=L0030001
第 九 章 罰則
第 85 條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
醫療器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
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 22 條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
陳列之毒害藥品。
第 23 條
本法所稱不良醫療器材,係指醫療器材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
一、使用時易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者。
二、含有毒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
作者: wyvernlee (wyvernlee)   2015-04-29 12:45:00
黑心藥廠:我只知道四個小朋友
作者: hermanwing (她的男人愛飛翔)   2015-04-29 12:47:00
葡萄旺:食品混搭藥品才有療效,你懂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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