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鍾年晃FB 柯P,這次你錯了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5-04-29 17:24:20
我先說結論
鍾年晃請把褲子穿上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違規
就可以逕行舉發
唯一的要求就是科學儀器必須固定式
如果要用移動式的科學儀器逕行舉發
必須滿足底下說的
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什麼叫當場不能
就兩種1.警察因故不能在現場開單 2.車主因故不能在現場收單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
亦同。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 引述《OGCOGCOGC (大懶趴頂扣扣)》之銘言:
: https://www.facebook.com/yvrechung?fref=nf 鍾年晃FB
: 柯P,這次你錯了
: 我的智商雖然沒有很高,但腦袋應該沒有裝大便。
: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除非無法直接告發,否則不能以儀器告發。而違規停車並
: 不屬於無法現場開單告發的項目。
: 再者,台北市監視錄影器設置自治條例規定監視器使用以公共利益及治安為原則,違停也
: 不屬於上列適用範圍。 所以柯P要用監視錄影取締違停有適法性疑慮。
: 政府取締交通違規的用意應該是減少違規件數,而不是增加罰單數量。用錄影器取締違停
: 並無法達到疏導交通,減少違停的目的,因為被開單的人當場並不知道,所以罰單開了,
: 但交通依然壅塞,唯一獲利的只有市庫。這應該不是政府的初衷。
: 身為地方首長,掌握數個違規停車熱點之後,第一個想到的應該是為什麼,是附近有學校
: 、市場,違停發生時間是否集中單一時段,還是數個時段,這些都有專業資料可供評析,
: 找出原因後對症下藥,多管齊下才能解決問題,而不是一味加強取締。
: 最後,監視器開交通罰單牽涉到侵犯人權與隱私權的疑慮,與不符合執法比例原則的問題
: ,已有許多法界先進提出高見。希望柯P能夠廣納雅言,急流勇退,勿以惡小而為之。
作者: nozazero (Cat)   2015-04-29 17:25:00
年晃聽說有打算要選區域啊,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作者: dostey (Dos)   2015-04-29 17:27:00
老實講,台灣被這群法官檢察官害慘,不知是法素養不足還是惱
作者: tkucuh (tku's cuh)   2015-04-29 17:27:00
每年都有傳鐘年晃跟鄭宏儀要選。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4-29 17:29:00
你的中文老師哪位?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5-04-29 17:29:00
有權解釋機關交通部說真的可以是現在最有趣的事...
作者: magamanzero (qqq)   2015-04-29 17:29:00
很多人都不看法條的 無奈...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5-04-29 17:30:00
但交通部說可以不代表法院那關能過就是了...
作者: tortoise1017 (ChihYun)   2015-04-29 17:31:00
唉 但又拿出個資法來
作者: tel5149 (唉....)   2015-04-29 17:31:00
是可以用科學儀器阿 但台北市監視錄影器沒有法源說能取締
作者: HolyBugTw (HolyBug)   2015-04-29 17:31:00
其實車主還在車上違規停,市民拍照也沒用
作者: tel5149 (唉....)   2015-04-29 17:32:00
交通
作者: magamanzero (qqq)   2015-04-29 17:32:00
行政機關解釋也沒啥強制性 而且它也只是條例
作者: HolyBugTw (HolyBug)   2015-04-29 17:32:00
還得要拍駕駛座上沒人才行,超蠢的...
作者: magamanzero (qqq)   2015-04-29 17:33:00
所以法官多以隱私 個資 作為可以或不可以的判斷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5-04-29 17:33:00
但也沒有說不行,也就是法無規定,最大的爭議點在此
作者: nozazero (Cat)   2015-04-29 17:33:00
確認他下車,我就截圖---這種算法太簡單了
作者: dostey (Dos)   2015-04-29 17:33:00
法官濫就算呵...還有人愚笨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5-04-29 17:34:00
隱私權那是另外的問題呀.但是有人說不能開單我就很疑惑
作者: nozazero (Cat)   2015-04-29 17:34:00
抓違停有什麼洩露個資的警察在那邊也是一樣會看到你的個人相貌之類的啊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5-04-29 17:35:00
條例就是法律位階而且還是特別法,「只是條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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