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ort ()》之銘言:
: 我搞不太懂
: 既然都說是特定地點
: 放台監視器在那整天抓違規
: 跟整天放個警察在那抓違規
: 有何差異?
: 為何放警察就可以放機器就不行
: 那如果
: 放台攝影機在特定地點拍整天然後把影像檔
: 拿回警察局由警察檢視有沒有違規
: 這算是放個人在那監視?
: 還是放臺機器監視的情形呢?
: 這算合法還是違法呢?
: 奇怪了
: 柯文哲就說他的目的是去取代原本的取締警力
: 所以放台監視器拍攝影像跟放個人有甚麼差異?
: 同樣的地點
: 同樣的違規事實
: 同樣的判斷標準
: 用人合法 用機器不合法?
: 那如果放台攝影機拍攝整天再用警察去檢視呢
: 難道不合法?
: 請問理由何在?
: ※ 引述《colinton (YCL)》之銘言: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二項只是限制不能用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抓
: : ,至於要用固定式的科學儀器抓的話,只要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
: : ,依法條文義應該還是可以用。
其實現在看到板上反對的論點
都説是不可以"一直監視" 然後找人從頭看到尾 然後舉發這樣
可是他們也都認同如果有發生什麼事故或是檢舉的話
是可以調閱監視器畫面當證據的
所以其實解決辦法很簡單
就裝監視器錄影 但是不要主動去調閱
只要有民眾認為妨礙到交通 就可以打電話檢舉 再來調閱該監視器
或是也可以派少數員警 隨機的巡邏 然後發現有違規事項再調閱監視器舉發
這樣就沒有那些死守法條的人一直跳針的"全天候監視"的問題了
從這裡可知 法律是用來鑽漏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