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鍾年晃FB 柯P,這次你錯了

作者: MF3HD (MF3HD)   2015-04-30 01:10:33
※ 引述《OGCOGCOGC (大懶趴頂扣扣)》之銘言:
: https://www.facebook.com/yvrechung?fref=nf 鍾年晃FB
: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除非無法直接告發,否則不能以儀器告發。而違規停車並
: 不屬於無法現場開單告發的項目。
先講結論:1. 存在能以監視器告發違規停車的情況
2. 有可能當場不能攔截製單舉發違規停車
3. 就算駕駛人在場亦能以監視器告發違規停車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參照全國法規資料庫,下稱該條例)第7-2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即違規情事發生時)不能或不宜攔截
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七、經以科學儀器(例如固定式監視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例如違停)。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雖該條例並未詳細定義何謂『當場不能攔截製單舉發』,然而『當場攔截製單舉發』
應只有本條例第7條所述之『交通勤務警察』或『交通助理人員』有權力執行。
換句話說,雖可能存在上述人員『在場』而不能當場攔截製單舉發的情況
(例如違規者加速逃逸且追不到),然而,若上述人員『不在場』則必定
『當場不能攔截製單舉發』。
據此,該條例第7-2條第1項及該項第7款之規定應至少包括以下範圍: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經『固定式監視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違規停車』,
且交通勤務警察或交通助理人員並『不在場』,則『得逕行舉發』
綜上所述,在交警不在場的情況下以固定式監視器逕行舉發違規停車
應受該條例之支持。
此外,該條例第7-2條第2項之但書所述『不在此限』應是針對該項前部分所述
『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
也就是說,若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則不一定要使用固定式科學儀器,
亦可使用非固定式科學儀器(例如行車記錄器、照相機)逕行舉發違規停車,
同時也不需要定期在網站上公布該等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欲在何處使用。
換句話說,可以『在駕駛人不在場的情況下,以固定式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
逕行舉發違規停車』。
例如目前通常會在駕駛人違停且不在場的情況下拍照(非固定式儀器)並且開白單。
再反過來說,若『駕駛人在場』,則『只能』使用固定式科學儀器逕行舉發違規停車,
而非『不能』使用固定式科學儀器。
依據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對於『停車』及『臨時停車』的定義:
http://police.gov.taipei/ct.asp?xItem=1922875&ctNode=45340&mp=108001
(一)「停車」定義只要符合下列一項,就符合達成「停車」的要件:
1、未保持立即行駛狀態。
2、車熄火。
3、停止時間超過三分鐘。
(五)臨時停車的定義是停止時間不能超過3分鐘、引擎不能熄火、保持立即行駛狀態,
3個條件要完全符合才算臨時停車。
(六)紅線禁止臨時停車
請注意上述『停車』及『臨停』的要件並未記載『駕駛人是否在場』,
亦參照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9及10款對於停車及臨停的定義。
再依據本條例第55條第1項第3款及第56條第1項第1款: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綜上所述,無論駕駛人是否在場,若在紅線處符合停車及臨停要件,
則以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該行為違規而逕行舉發係受該條例的支持。
: 再者,台北市監視錄影器設置自治條例規定監視器使用以公共利益及治安為原則,違停也
: 不屬於上列適用範圍。 所以柯P要用監視錄影取締違停有適法性疑慮。
再講結論:設置監視器取締違規停車可有條件地符合台北市監視錄影器設置自治條例
(下稱該自治條例)之規定
依據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錄影監視系統網站所公布之該自治條例第4條:
錄影監視系統之設置,應以維護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犯罪預防及偵查為
目的,並兼顧人民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錄影監視系統之主要攝影方向,應以公共場所為主,不得針對特定私人處
所設置。
其中要注意的是,該自治條例第4條第1行中是記載『公共安全』而非鍾年晃文中
的『公共利益』。顯而易見地,公共安全包括交通安全,危害交通安全即危害
公共安全,而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者亦明顯危害交通安全。
例如,存在著許多死於違規停車的冤魂。
因此,本文雖未討論何謂『兼顧人民權益』、『適當方法』及『逾越達成目的
之必要限度』,然而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以維護公共安全為目的,
設置監視器取締違規停車應受該自治條例的支持。
另外請注意該自治條例第4條中所述監視系統所主要攝影的方向為『公共場所』
而不得針對『私人處所』設置。該等『公共場所』之定義亦公布於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錄影監視系統網站所公布的法規資訊中。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別浪漫)   2015-04-30 01:13:00
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者亦明顯危害交通安全<<?可能沒辦法一概而論
作者: MF3HD (MF3HD)   2015-04-30 01:21:00
或者能說違規停車使得道路較不安全?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別浪漫)   2015-04-30 01:23:00
這方面其實立法上給了實際執法人員一個裁量空間
作者: berryc (so)   2015-04-30 01:24:00
推一個長知識. 其實人在不在可以忽略,因為人不在=停車人在 = 保持立即行駛狀態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別浪漫)   2015-04-30 01:24:00
請酌參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 而事實上違停有蠻多態樣可以討論是不是危害交通安全
作者: berryc (so)   2015-04-30 01:26:00
可是假設用固定式監視器來取締違規的話...會衍生出的問題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別浪漫)   2015-04-30 01:27:00
用在監視器上面的話 那要能確保據以裁罰的人員可以有更多資
作者: berryc (so)   2015-04-30 01:27:00
警察現場開單,名字簽下去無爭議 用監視器取締到時省了站崗的人事成本,但額外的申訴件會多到爆表吧,這難道不用成本
作者: MF3HD (MF3HD)   2015-04-30 01:29:00
感謝樓上提供進一步資訊,長知識了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別浪漫)   2015-04-30 01:31:00
其實現在差不多收斂到幾個大方向 1.目前因法未明定,當初設
作者: MF3HD (MF3HD)   2015-04-30 01:54:00
請問WizZ所謂要修的法是指本文中自治條例?用以明確涵括以監視器舉發交通違規的用途
作者: WizZ (革命家的老二特別浪漫)   2015-04-30 01:56:00
是的
作者: MF3HD (MF3HD)   2015-04-30 01:57:00
修法、合憲、比例原則、行政目的,已頭暈@@
作者: deathsheep (千杯醉不倒)   2015-04-30 02:11:00
不能攔截要件是這樣解釋嗎?另外你將自治條例的公共安全給過度延伸,這不是正確的解釋方式。
作者: MF3HD (MF3HD)   2015-04-30 02:40:00
感謝樓上有看完,若可以,是否能請教當場不能攔截開單舉發的明確要件,以供判斷違規停車是否符合該等要件
作者: kenmore (蔡蔡)   2015-04-30 03:02:00
那以攝影機取締未帶安全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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