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建榮法官慣以政府蒐集資料用以裁罰違反個資法,侵害隱私權為由撤銷裁罰處分,
之前也曾經主張稅捐機關蒐集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資料處罰欠稅的納稅人違憲而上新聞,
只是大家除了看新聞,大概很少人會關注後續的上訴審是怎麼看待錢法官的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08號判決主文:
原判決(即錢法官的判決)廢棄,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PS:聽說這個案子因為程序問題發回更審後,原告就突然莫名其妙自行撤告結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88號判決主文:
原判決(即錢法官的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有興趣請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查詢。
(這位法官可以不聲請大法官解釋,就自行宣告法律違憲而拒絕適用,法學素養真不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