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柯文哲打定主意要用監視器 台大學者:法

作者: VirgilAeneid (維吉爾)   2015-04-30 09:40:36
※ 引述《jeanvanjohn (尚市長)》之銘言:
: 其實根本的問題在於,社會上有很多東西,其實都不見得符合比例原則的!
: 比方說我昨天舉的例子,在捷運和公車上裝監視攝影機,
: 照下來的大概都是些阿婆掉錢、為廷摸奶之類的雞毛蒜皮小事,
: 因此這樣的做法顯然不合比例原則;
: 但問題是,萬一如果我們把它都撤掉了,結果遇上鄭捷,那該怎麼辦?
: 所以比例原則是一個大方向,但現實生活中有很多東西是必須取捨的。
: 回過頭來說,在違規熱點裝監視器,是不是一種值得取捨的社會公益,
: 就像防止鄭捷犯案一樣呢?
: 有些人認為是,也有些人認為不是。
: 所以結論就是兩邊因為立場不同,找不出交集,
: 簡單說就是四個字,"各說各話"。
: 桑德爾在"正義: 一場思辯之旅"裡面也講過了,到底要不要把胖子丟下去?
: 如果把胖子丟下去不道德,那把馬英九丟下去是不是就比較道德?
: 我想很多人或許都會認為"如果把馬英九丟下去能擋住火車,那就丟啊",
: 但是也會有不認同的9.2,或是認為"狗的生命也是一條命"的狗本人士吧???
: 所以就是這樣一回事,這是一個討論不出什麼玩意的論題,
: 柯文哲還會繼續拋新話題,而禮貌生一派接下去也還會繼續找他麻煩...
: 就這樣子了。
既然禮貌生一派被說成是找麻煩派,
那就看看呂秋遠怎麼說的,
好啦,我知道很多人也會批評他也是腦袋裝屎的,
不過他已經有這個覺悟了.
http://tinyurl.com/qfxldr8
呂秋遠
12 小時前 · 編輯紀錄 ·
冒著被指責腦袋裝大便的風險,我還是寫了這篇文章。
如果違反交通規則,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的規定,原則上必須是交通勤務
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才有開單的權限,如果是違規停車,則可以由
經過訓練的交通助理開單。
例外規定也有,第一種情況,就是民眾逕行舉發(第7條之1),查證屬實後,可以由上述
人員開單。第二種情況(第7條之2),則是「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可以
逕行舉發。所以,根據條例規定,政府以「符合使用目的」的攝影機或是相機拍照,逕行
舉發「超速」是可以的,但如果市政府(非民眾)要以拍照或攝影處理違規停車,必須
符合「當場不能或不宜舉發」的前提,而且駕駛人不在場,才能逕行舉發。
依法來說,違規停車,不論臨時或非臨時(駕駛人不一定在場),如果要開罰單,都得
現場開單,不能逕行舉發。而除非是符合第7條之1(民眾檢舉,違規類型無限制)與
第7條之2(逕行舉發,需符合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而且違規類型也有列舉
限制)的情況,才可以用照相或攝影的方式舉發。
這麼說來,違規或併排停車可不可以由市政府照相或攝影逕行舉發?依法來說,違規停車
與超速不一樣,確實符合特定要件才行,也就是「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而且
駕駛人必須不在場。但是如何證明「不能或不宜」?如何證明駕駛人不在場?
是以,如果台北市政府堅持要定點照相或攝影舉發,又不能證明不能或不宜攔截開單舉發
,以及駕駛人不在場,將來就有可能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取締規定,駕駛人
只要到行政法院提告,罰單也有很高的機會被法官撤銷。
遑論另一個層次較高的觀點,就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路口的監視錄影系統使用目的
,主要在「維護公共安全及預防犯罪」,與一般用以取締超速或闖越紅燈之自動照相系統
設備不同,所以他機關僅於為維護治安或公務使用之必要時,始得調閱、複製,治安警察
將該監視器所攝得有關被違規人於系爭路口之車行資料,提供交通警察,作為處罰之事實
依據,係就治安所需而蒐集之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必須符合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16條所定7 款例外事由之一,始得為之。
也就是說,台北市政府如果無法提出該以犯罪偵防目的而設置之監視系統攝得資料,何以
得提供交通警察作為案件裁罰基礎之法律依據,又如何符合前揭例外事由,就會是違法
取得個人資料,衡諸其對於人民隱私權之侵害係屬重大,難以經由比例原則之衡量而獲致
合法之結論,應該無法作為裁罰事實之依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交上字80號判決
,也同此見解)
換言之,違法取締所製作的罰單,除了可能被行政法院撤銷外,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8條的規定,台北市政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還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可能得負擔
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賠償金額。
法律當然要為人服務,可是在法律尚未修正之前,我們只能就現行的法律取締交通違規,
否則不就是人治超越法治?照相可以取締超速,因為於法有據、抓肇事逃逸可以用監視器
,因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現行的法規就只是有條件的同意以科學儀器取締違規停車,
如果法律不修正,而以監視器處理違規停車,那麼將來台北市政府可能要面臨罰單撤銷與
求償的問題,市長準備好了嗎?
作者: bbdirty5566 (尊爵不凡藍鳥40)   2015-04-30 09:41:00
柯粉:黨工不意外
作者: corlos (ナニソレ、イミワカンナ)   2015-04-30 09:41:00
市長太沙豬了
作者: D900 (Nikon)   2015-04-30 09:42:00
寫這些,沒閱讀能力又不懂法律的還是不會看
作者: Mayinggo (馬贏狗)   2015-04-30 09:42:00
柯皇萬歲萬萬歲
作者: JyouItsu (MaiGo)   2015-04-30 09:44:00
上色還是有人會無視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5-04-30 09:45:00
7-2條寫的怎跟他說的天差地遠...不管是闖紅燈超速還是違規停車要逕行舉發都要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才能逕行舉發.哪有超速跟違規停車不同的區別
作者: aa01081008tw   2015-04-30 09:47:00
各種論點都有也討論到爛了...真不爽記得你4年後選票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5-04-30 09:47:00
再來就是駕駛人不在才能開的條件是"非固定式"科學儀器
作者: tortoise1017 (ChihYun)   2015-04-30 09:48:00
所以他有說如不行要討論修法 囧 一堆人在跳針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5-04-30 09:48:00
才有的限制..怎會隨便套在固定式的上面
作者: zsyian (zsyian)   2015-04-30 09:49:00
警力吃緊,無法到場進行"當場"舉發...就是一種"不能"了
作者: pttx6714 (shiny)   2015-04-30 09:50:00
結論 先修條例 再架攝影機
作者: Entropy1988 (有意志的物質)   2015-04-30 09:51:00
結論 法律跟不上這個方案
作者: hcwang1126 (王小胖)   2015-04-30 09:56:00
不要起爭議啦 不如熱點機動罰十倍 這應該市長就可以決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5-04-30 09:57:00
警力吃緊 可以聘交通助理阿 你建制系統要錢 還不如聘交通助理 順便促進就業減少失業率母法都明定可以由交通助理來作了 濫用警力的還是警察局本身阿而且交通助理也沒說要怎麼聘 改成論件計酬效率應該會不錯
作者: Entropy1988 (有意志的物質)   2015-04-30 09:59:00
可是市長也不能違法啊。那要讓法律跟得上時代是誰的責任?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5-04-30 10:01:00
這不存在法律跟不上時代的問題阿是你手段選擇的價值判斷問題
作者: w10211 (Reclusion)   2015-04-30 10:02:00
終於看到同論點了。警力不足就是種「不能」啊。當然照目前的法條來說是不合法。所以就是要修法啊。法條就都不用修?
作者: ychih5566   2015-04-30 10:03:00
柯硬要監視器不討論其他方案 以解決問題看難道不奇怪?
作者: w10211 (Reclusion)   2015-04-30 10:03:00
都不能與時俱進?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5-04-30 10:03:00
你把條文找出來了還貼出來是要打呂秋遠的臉嗎??七條逕行舉發的種類裡面是不是有科學儀器採證這一項違規停車必須駕駛不在場才能開單的情形是不是只有非固定才有??固定式的明明就不管車主在不在都可以開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5-04-30 10:05:00
又還在跳針警力不足 母法都說得由交通助理去做了 誰叫你傻傻的派警察在那當稻草人的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5-04-30 10:06:00
可以派交通助理員呀.但是交通助理員不比警員.要知道預算
作者: alamabarry (.............)   2015-04-30 10:06:00
文組的就是很愛原地打轉解釋法律吵來吵去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5-04-30 10:06:00
法律允許的辦法你不去走 偏偏要走爭議大的又要修法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5-04-30 10:07:00
剩下看違規照相舉發了
作者: alamabarry (.............)   2015-04-30 10:07:00
改成違規照相機不就好了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5-04-30 10:07:00
都知道預算卡在議員手中 那議員不會卡你修法嗎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5-04-30 10:08:00
預算可以大筆一揮就劃掉.修法送進去沒啥合理的理由也沒有預算好弄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5-04-30 10:09:00
交通助理應該是兩邊都可以解套的折衷方案 看要不要而已既合法又有助達成行政目的 還有促進就業的附帶效果 選我沒錯
作者: quii11 (寒靜)   2015-04-30 10:10:00
超速~比較容易符合「不能或不宜」~違停會有駕駛在不在場~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5-04-30 10:10:00
不然人權觀跟效率觀兩派永遠在那裡幹來幹去 什麼事都辦不了
作者: quii11 (寒靜)   2015-04-30 10:11:00
需要證明~~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5-04-30 10:12:00
XDDDDDDDDDDDDD這位大哥.您知道這邊指的科學儀器就是照相攝錄影機等可以科學採證的儀器嗎
作者: nike00000000 (總動員的進步,提升人類S)   2015-04-30 10:13:00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5-04-30 10:14:00
交通部公布的科學儀器位置.就是指固定式違規照相機
作者: nike00000000 (總動員的進步,提升人類S)   2015-04-30 10:14:00
法國 立法者表示: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5-04-30 10:15:00
至於說啥有效性..那是不是只要監視器被認證為可信任的有效性沒問題就可以當科學儀器來舉發呢
作者: amovie ( )   2015-04-30 10:19:00
其實呂秋遠說的正確 民眾檢舉 就能用攝影舉發並不是像腦子裝大便的人 說三洨監視器都不能使用違停熱區 之所以叫違停熱區 就是有很多人檢舉違停熱區必定符合第7條之1(民眾檢舉,違規類型無限制)
作者: D900 (Nikon)   2015-04-30 10:22:00
果然有人連基本的法條閱讀能力有都問題...
作者: amovie ( )   2015-04-30 10:29:00
違停熱區想用監視器開單 就是要解決員警無法現場開單
作者: D900 (Nikon)   2015-04-30 10:29:00
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之規定,限制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
作者: amovie ( )   2015-04-30 10:30:00
只要清楚說明 檢舉如何符合第7條之1 就能用監視器開單
作者: D900 (Nikon)   2015-04-30 10:30:00
舉發者才可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違規。違規停車有何當場不能或不宜開單舉發之情形?根本就排除以科學儀器開單取得證據資料的情形,還跳針啥固定式、非固定式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5-04-30 10:32:00
問你呀.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有何不能或不宜
作者: amovie ( )   2015-04-30 10:33:00
熱區中不缺檢舉 如何符合7-1 更是很簡單的事
作者: D900 (Nikon)   2015-04-30 10:33:00
第7條之2第1項的眉角,就在前提需當場不能或不宜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5-04-30 10:34:00
闖紅燈有啥不能或不宜?你沒看過在路口直接攔闖紅燈的嗎警方不在現場要怎當場開單???莫名其妙耶不能設置警力24H站崗還不叫不能的話.什麼叫不能照你的解釋把所有警力鋪到每一個路口兩位就沒有不能的問題了齁~~還說有法條閱讀能力咧..根本呵呵
作者: D900 (Nikon)   2015-04-30 10:36:00
事實上可派員,就無客觀上不能的情況,違停的區域非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5-04-30 10:37:00
事實上每一個路口也都可以派員呀~~~少自己解釋好嗎
作者: amovie ( )   2015-04-30 10:37:00
事實上就是無法派員 才開始討論用監視器
作者: D900 (Nikon)   2015-04-30 10:37:00
如高速公路不宜逕行開單者,即無不宜之情形不能24小時派員警站崗是主觀不能,不是客觀不能要不要去翻一下主客觀不能的差別根本就不是事實上不能派員,那是人力成本的考量..
作者: amovie ( )   2015-04-30 10:39:00
所以直接用7之1就好 何必一定要派員
作者: D900 (Nikon)   2015-04-30 10:39:00
要不要去翻一下法學緒論,主客觀不能那章
作者: smalltwo (獎金獵人)   2015-04-30 10:39:00
一跳跳去民法是哪招呀
作者: D900 (Nikon)   2015-04-30 10:40:00
推文跟本文的條號都寫錯,是第七條之二第1項法學緒論可不只是民法好嗎..連最基本法律上的不能應該如何解釋都不清楚,還討論啥..因為人力短缺而無法派員開單,只是主觀上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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