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其實我個人是非常反對台灣這種用照相抓違規的做法。
因為以無罪推定原則,交通違規跟任何違法的事情一樣,
應有充分證據,能證明嫌犯身分,跟其所犯下之事實.
問題是現在照相取締是抓車不抓人,這問題才是現行法律下最大的問題.
以前沒這問題因為有罪推定,所以被告要舉證無罪.
現在改了,問題是舉證責任依舊沒變.
其實我的重點在於,依現在台灣的遊戲規則底下.
有那個比較專業的人能告訴我柯P在違規熱點設監視器跟
現行裝違規照相機的差別在那?
先排除臨停來說.假設這些監示器只拍的到熱點,其他拍不到.
我的邏輯告訴我說,照相機跟監示器的差別只在於一個是連續拍攝,一個不是.
我能理解如果單純以現行的監視器抓違規會有隱私的問題.
但是當這些會被拍的絕大部分都是會有違規的話,那還有什麼隱私好說?
當然用相機或熱點監視器一定偶爾還是會有少部分不是違規的入鏡.
可是這樣在台灣的遊戲規則底下有什麼不可以的?
另外現在有些人說台灣法理上監示器是為國安和緊急危難或促進公共利益而設置利用,人民才會容忍.
那誰來告訴我取締違規算不算促進公共利益?
我大概懂錢法官了邏輯在於要保護人民的隱私...
只不過現在以照相取締違規的問題在他的邏輯下依然存在,那這樣還有什麼好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