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CS15 ()》之銘言:
: 我先講結論,這篇主要不是要對KP監視器抓違停議題作攻防,
: 畢竟具體方案、如何實踐他應該都還沒有提出,
: 而且沒有法源依據,現階段算是KP理盲、理虧無誤,
: 但我想探究的是法律與科技之間應該如何取得良好平衡的八卦,
: 也就是關於這個議題引發的論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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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KP於交通會報提出在熱點設監視器抓違停的做法,
: 同時被打槍後又舉其他例子反問為何要死守法條,
: 對某些人評語腦袋裝大便的時候。
: 許多法學專家出來說話了,除了反批之外也提出了許多例子,
: 這些例子中我認為比較難過關的是不該用大砲打小鳥,違反比例原則,
: 畢竟只是違規停車的問題,使用人力可以解決沒必要用到機(儀)器。
: 但在這裡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導致不少科技背景的人提出看法,
: 影像辨識等等技術的做法在這就不再提了,搭配這些技術使用下,
: 許多問題應當已經可以解決,但還是卡在一個論點,使用機器對付人民。
: 論戰展開了,
: 學法的人罵都不擔心權利遭受侵害反而雙手奉上,
: 學工的人反罵不懂科技、固守法條、是個法匠。
: 確實,科技背景有時候缺乏法學領域相關素養,
: 想著透過科技的力量,讓生活更加便利;
: 而法律背景有時後也是缺乏技術領域相關知識,
: 想著踩住法律的底線,讓權利不受侵害。
: 支持(或提倡)改善做法的人拋出修法的方式,
: 法界人士批評不該修改法律,不該讓法律配合個人、配合行政,
: 前者則反批法律無法與時俱進,
: 在目前科技進步之下,這兩者究竟該如何取得一個良好的平衡?
: 在此先承認,我所學偏科技方面,言論也許會比較偏,
: 也確實較缺乏法學素養,但是對於是否造成濫權也會擔心。
其實不存在這些問題
高速公路照相桿就是最好的法源依據
監視器的原理也是畫格
事實上監視器就是一隻每秒至少拍照25次以上的相機
照相超速都可以取締了
照相違停為什麼不能做
說句實在點的
幹 我用行車紀錄器檢舉你還不是他媽的一樣要辦
阿行車紀錄器跟監視器有啥兩樣
那一堆用行車紀錄器檢舉的是不是都要被告侵權?
要不要再拉個戰場討論行車紀錄器會不會侵犯人權?
再務實一點說
不管是影像辨識的演算邏輯
還是人為辨識的邏輯
還不都是依照法律
今天監視器抓違停是侵犯人權
那他媽的監視器抓犯人不也侵犯人權
這中間根本不存在比例原則問題
你有證據表示你是因特殊情形
自然可以經過申訴裁撤你的行政處罰阿
我是蠻贊成柯P的 有些人就是腦袋裝大便
攝影器材就攝影器材 硬要分相機跟監視器
那乾脆先把測速照相機拔光算了
保全業也不用營業啦
侵犯隱私權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