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柏豐強調,台灣的企業家可以選擇去環境更好、勞動力更便宜的地方,從事生產工作,
: 《公司法》三讀通過,等於是逼企業出走,「這不是愛台灣,而是禍害台灣!」。
好像對公司其實沒什麼傷害
(但是企業家能找得到比台灣環境好跟更低薪資的地方,難,簡直是不可能)
至於「加薪四法」,則被勞團批為「包裹著糖衣的毒藥」,只是「為財團減稅」。「加薪
四法」內容包含《勞基法》第29條、《公司法》第235條之1、《工廠法》第40條、《中小
企業發展條例》第39條之2等四項修正案。其中《公司法》部分在今日中午在立院三讀通
過,新條文規定公司應於章程中明訂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然
而,條文字面上雖有助勞工加薪,卻沒有訂出資方若違反規定後的具體罰則,勞團批評修
法「充滿欺騙性」。
根據所認識到的律師所說,教授所言,他們也是反對der
因為,好像
沒什麼用的樣子,聽說是一樣可以拐個彎避開~~~
幫5/1來紀念,就發這一篇短文吧,順便留下一句話,有時候新聞看看就好
你知道的有可能本來就不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