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到一個可以完整規避現行法律規定警察不得使用監視器舉發的解套方法
1. 市政府讓員工以私人名義和附近住家商辦協調,租下外牆的使用權,插上監視器錄影
,這時候是用私人名義所為的行為,與市政府無關,效果等同一般住家商辦的攝錄影
機。而24小時不間斷對路口拍攝,因為是公共場域,在合理隱私期待下,並沒有隱私
權可以主張。
2. 該私人錄製的影片,LIVE上傳至Youtube設定為公開, 由市府員工或交通警察在辦公
時收看,發現有違法停車情事,剪輯成片段並整理為證據。此時公務機關收看的,是
私人錄製的影片,所獲得的資訊也不是由公務機關所收集的,公務機關所收看的,乃
是原本就公開於公眾場合的由私人散佈的合法資訊,任何人均能使用。而且於公務時
收看網路上的任何交通訊息,與其職權本有重大關聯,難指為違法。
3. 但由於此時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的逕行舉發的規定,警察機關無法
因為Youtube上拍到了違規停車而主動開罰。所以在員工下班後, 用私人名義以同法
第7條之1向警察機關檢舉,警察機關收到檢舉之後,就可以合法調查私人錄製取得的
Youtube影片,來認定事實而為舉發。
4. 以上全部的過程都是以私人名義做成,與公權力無涉,也全部均屬合法。
公法成功遁入私法。
5. 如果論者認為這種方法有問題,那就必須對全部的私人持有的行車紀錄器、攝錄影機
、監視器的適法性提出挑戰。
※ 引述《whour (whoami)》之銘言:
: 1.媒體來源:蘋果日報
: ※ 例如蘋果日報、奇摩新聞
: 2.完整新聞標題: 陳佩琪挺夫 「員警盯和監視器有何不同」
: ※ 標題沒有寫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