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erola (sometimes I love you)》之銘言:
: ※ 引述《ken70218 (Ken)》之銘言:
: : 這就是理組和文組的差別
: : 員警站崗執勤和監視器有何不同?
: 一種是警察取締違規,錄影取證
: 一種是無差別對所有人取證,再過濾(有人堅持這是電腦ㄟ撿土豆)出違規
: 警察「對可能犯刑案的對象監聽」 VS 警察「監聽所有人 再過濾出有沒有人犯案」
: 兩者會一樣嗎?
: 其次,監聽的對象是刑案嫌疑者,尚且要經過申請開票,
: 只是違反交通規則有更嚴重嗎?違規停車是犯罪嗎?要判刑嗎?
: : 就如同開大腸癌手術治療
: : 可以用傳統開腹手術讓你痛不欲生
: : 但是可以用腹腔鏡手術甚至是最新的機器人達文西手術
: : 讓你幾乎不會疼痛 術後馬上可以下床走路
: : 我想連文組的都會想優先選擇腹腔鏡或是機器人手術
: : 目的一樣都是要切除病灶 只是手段不同
: 其實您舉的例子非常好!
: 讓病人受最少傷害後遺症更少的手術方法更好,不是嗎?
: 所以行政法上也是一樣,在行政手段選擇上,要以對人民權益「最小侵害」為最優先!
: 既然有這麼多方法可以改善違停,更好的方法當然是後遺症更小、不傷腸胃的方法,
: 而且違停相對只是感冒之類的輕微病症,
: 會有人為了感冒引起的頭痛去切除前額葉或是作放射治療嗎?
: 如果上面的例子大家覺得奇怪,難道違停是嚴重的犯罪嗎?
: 那就先去修改刑法,看要把違停改成關幾年的重大犯罪再說吧!
這樣說好了,隱私權是什麼?
米國認為人天生就有獨處的權利
德國認為隱私被侵犯時會造成人不安,侵害人格發展權,所以隱私權是保護人格發展權必
要的權利
所以米國的隱私權和德國的隱私權會有不同的發展
米國認為公眾場合是沒有隱私,因為很難想像一個人要在公共場合獨處
德國認為重點不在於場合,而是要放在有沒有可能侵害人格發展權
最有名的案例是米國警察從嫌疑犯丟的垃圾找出犯罪證據有證據能力
但是德國警察扣押嫌疑犯的日記,該日記不能當作證據
回到台灣,目前603號解釋明顯偏向德國學說
那麼可以分成2部份來看
違停的人很難主張隱私權被侵害
重點會放在沒有違停但是被拍進去的人
基本上電腦在拍不會選對象
但是如果一律主張只能拍違法者,不能拍平民百姓,根本不可能裝監視器
最後會導致全台灣所有監視器都要撤掉
所有為了中和兩者衝突,有發展所有行政目的原則
也就是一個監視器的目的只能單一,不能所有都拍
例如街頭監視器只能用於犯罪之用,不能用在抓逃漏稅
這樣去中和監視器侵害隱私的可能
所有抓違停的監視器只能用在抓違停用途的話
原則上沒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