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rLuna (草泥馬)
2015-05-04 13:02:17※ 引述《kutkin ( )》之銘言:
: ※ 引述《david7928 (學長學帝雉)》之銘言:
: :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306147
: : 2015-05-04 12:27
: http://glrs.hl.gov.tw/glrsout/LawContentDetails.aspx?id=
: FL042626&KeyWordHL=&StyleType=1
: 九、受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聘(僱):
: (一)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者。
: (二)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年累積達五日以上者。
: (三)訂立契約提供不實訊息與違反契約約定情節嚴重者。
: (四)涉入刑事、民事或行政訴訟,經判決有罪確定,嚴重影響機關聲譽
: 者。
: (五)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 (六)經主管認定有重大違失情事,不足以續行執行業務者。
哈 他還能繼續在公家機關做事才有鬼勒
http://goo.gl/m87QOl 花蓮縣公文
正本:花蓮縣消防局
主旨:貴局隊員黃煥詩違法案,業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黃煥詩撤職並停止任用
貳年。」,請 照案執行。
被付懲戒人黃煥詩係花蓮縣消防局隊員,黃員與石政凱等17員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
自93年4月起,組成以藥物詐賭、非法持用槍、彈,為暴力討債之犯罪組織,並進行犯罪
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