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離家30年母淚灑法庭「孩子別養我」

作者: poplc   2015-05-04 13:19:34
※ 引述《abb6704 (歐賣尬到蚊子)》之銘言:
: 聯合報
: 離家30年母淚灑法庭「孩子別養我」
: 2015-05-04 02:54:15 聯合報 記者蔡昕穎/新竹市報導
: 婦人「阿雯」卅年前離家出走,留下三名年幼兒女不曾探望,去年提出給付扶養費訴訟,
: 清貧的她為獲得低收入戶資格,當庭求法官判兒女免扶養,哭著向兒女道歉「是我虧欠,
: 你們不要撫養我」,法官最後判子女免扶養,阿雯也如願獲得低收資格。
: 六十歲婦人阿雯去年欲申請低收入戶補助,因三名成年兒女都有穩定工作,因此不符資格
: 被駁回。她說,卅年前因不堪丈夫家暴,丟下當年三名分別五歲、四歲和一歲的兒女,隻
: 身從南部到新竹謀生。
: 阿雯說,後來丈夫打官司與她結束婚姻關係,她才與另名男子相戀同居,沒再婚也未再生
: 育,直到前年男友過世,她又遭工廠資遣,但年紀大找不到工作,因已成年的三名兒女都
: 有穩定工作,認定她有人扶養,無法申請低收資格才打官司。
: 雙方首次重逢卻在法庭上,彼此不認得,只能乾瞪眼。阿雯的兒女告訴法官,當時年紀小
: 對母親沒印象,也不記得父親有沒有打母親,成長過程長輩總說母親「討客兄」才拋家棄
: 子,因此一直以來不能諒解,更無法理解母親出現竟是為了撫養費。
: 阿雯聽到兒女的指控,淚灑法庭道歉,表示當年不會想,受不了家暴,以為可以一走了之
: ,對孩子滿心虧欠,希望法官判免扶養,她只求申請到低收資格,靠補助生活,「是我錯
: 了,現在就是我不要你們的報應」。
: 法律扶助基金會說,法官參酌阿雯及其兒女多名鄰居、親友證詞,確認阿雯離家後不曾試
: 圖探望小孩,雙方無感情基礎,且阿雯主動要求不要兒女扶養,因此判阿雯的三名小孩免
: 扶養,和解收場。
: 這起母親興訟卻一心求輸的官司,連法界人士都聞之鼻酸,據表示,即便是再糟糕的父母
: ,大多判決認定子女仍需扶養,阿雯自認虧欠而不願造成子女負擔,也算是為人母給孩子
: 最後且遲來的母愛。
: http://tinyurl.com/nsutxwx
我朋友小張他老爸年輕就拋家棄子跑去中國經商,還把所有親戚朋友的錢都借光了
老了把錢都給阿六老婆,現在70多歲又剛好台胞證過期,
那老頭的阿六老婆去報公安把他強制遣返,
結果他回來就來小張他媽,因為同個戶口的關係
社會局就把他送來小張家,
但這種麻煩人物當然是能躲就躲,警察打電話也不接,
最後他老爸去警局報小張失蹤,被列為失蹤人口,不理他以為沒事
但是健保局又打電話來說小張失蹤,說健保卡要關卡
小張才跑警局備案說他沒失蹤
之後就跟本案例一樣的過程
這種人罪有應得兒女不養剛好而已
但為什麼國家要養這種人?
年輕就去了中國肯定什麼稅金也沒繳過
就要國家養他養到死,這樣合理嗎?
法官現在這樣判的意思是鼓勵大家不做事反正以後都可以拿低收嗎?
作者: kutkin ( )   2015-05-04 13:20:00
扶養義務是惡法。簡單說,法律根本無法判斷父母有無盡責又如何要求子女盡義務?
作者: douglasjs (帥到吐)   2015-05-04 13:23:00
法律是最低標準
作者: blaz (開花大叔)   2015-05-04 13:23:00
就是過時的法律,最低標準個屁
作者: HornyDragon (好色龍)   2015-05-04 13:30:00
最低標準?什麼的最低標準???
作者: HowieH (好)   2015-05-04 13:37:00
什麼最低標準,誰的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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