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artwinkle (星爍)》之銘言:
: 從來沒有人規定說一定要結婚,難道同居不行嗎?為何非要結婚不可?
我還因為時差而頭痛,但讓我來告訴你為什麼我跟我老婆無法單純同居,要結婚。
我女同志,如果你們想知道的話,其實我是雙性戀。XD
我已經跟我老婆在美國結婚,如果你們想知道的話,她也是雙性戀,還是基督徒咧。
我們的國籍都是台灣人,我們遠距離戀愛十年,我們去年結婚,現在正在努力綠卡。
這段期間基本上我們兩個都是當空中飛人飛來飛去,飛到現在總算有機會一起生活了。
為何要結婚?以我的個人經驗來說……
第一,居留問題。
我老婆在美國努力奮鬥,我之前要去美國找她時只能持觀光簽證入境,
能夠停留多久,就要看入境時移民局在我的護照上怎麼蓋章。
上星期我人還在美國,這趟回台灣是因為觀光理由只能停三個月,我昨天才抵達台灣。
不過因為她要在美國長期工作,所以我已經放棄台灣的教職為愛走天涯了。
(嘿!希望我的綠卡申請也能順利通過!)
第二,保險問題。
前幾天我才在跟她討論,我搭飛機時如果飛機失事的話,我那兩千萬的保險金怎處理。
在台灣,即使成功的將同志伴侶指定為保險受益人,
被保險人過世後要請領保險金時,會需要請領死亡證明與除戶證明書,
才能向保險公司收申請理賠,而我老婆在台灣事實上是無法申請這些文件的,
幸好我們兩個的婚姻是經過老爹老媽認同的,她不用煩惱這問題,但其他人呢?
目前許多同志的解決方案是為了確定無法結婚的伴侶能取得保險金,
將理賠金一定比例留給父母,例如說百分之四十留給父母,剩下的百分之六十留給伴侶。
由父母先去申請死亡及除戶證明來請領保險金,
保險公司收到通知後就會主動發出兩筆理賠金。同志伴侶也可藉此獲得理賠。
另外,因為我們兩人是配偶關係,所以她的職場提供的保險福利我也適用。
第三,稅金和遺產。
今年我們研究一起報稅,研究的結果是我們可以多退幾千塊美金的稅金。
順便讓我舉個很有名的例子:「美國訴溫莎案」,
在妻子死後,繼承其妻房產的溫莎被要求支付超過363,000美元的聯邦遺產稅。
而同樣情況下如果是一對異性戀夫妻,則可以獲得無最高限額的配偶稅收減免,
而不必支付任何聯邦遺產稅,於是開始了一連串的司法仗。
這個案件促使聯邦最高法院裁定溫莎勝訴獲得退稅補償,
並認定《捍衛婚姻法案》將「配偶」定義為「異性的夫或妻」的規定違憲。
打字打到這邊因為時差頭很痛所以我先舉例到這裡,
其他零零碎碎的我要去美國弄婚禮結果台灣這邊不能請婚假的事我就不提細節了。
就我了解,這幾年同性婚姻合法化在台灣的進程大概是
1.一開始提同性婚姻法,也就是某些「愛護家庭捍衛婚姻」最愛講的「另外立法」,
結果當時有一批人出來大反特反。
2.後來提婚姻平權,也就是修民法972,
把「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的男女改為「雙方」,
同一批人又出來大喊要求另外立法,或是要求要先取得社會共識,要循序漸進慢慢來。
(都同一批人的毛!所以到底要修民法還是另外立法,轉風向很機靈嘛!)
附帶一提,講到社會共識的話……
2012年,中研院台灣社會變遷調查,52.5%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
2012年,聯合報願景工程電訪,55%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
2012年,旺旺中時民調電訪,56.2%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
2012年,TVBS民調中心電訪,49%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
2013年,伴侶盟民調,52.75%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
2014年,世新民意調查54%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
(而某個執政者的民意支持度9.2%。)
: 這很顯然就是照抄,而不去分辨其在本質上的不同,害得同性近親無法結婚。
: 他們又沒有畸形兒的生育問題,憑什麼單用人倫反對同性近親,卻不反同婚?
基本上之前的提案是把民法972條中的「男女」改成「雙方」,不是另立新法。
沒有動到近親的部份,所以你要說同性婚姻禁止近親,不如說是整個民法的架構如此。
你要問我的個人意見,基本上我覺得台灣近親限制和其他國家比起來蠻嚴格的,
我不介意修法,台灣現在的情況是「小美的祖母的妹妹的孫子跟小美結婚」是違法的。
: 他們的同性婚姻,確實反對讓同性近親結婚
:
: 自己去看他們的法條有沒有不讓親兄弟或親姊妹結婚吧,禁止別人的婚權還不附上理由
修法可以討論,但我覺得有點奇怪的事情是,
某些人在同性婚姻的議題上要求我們不要急,逐步修法之類的說法都用上了,
要我們另外立法啦、另外走伴侶制啦(但是同志真這麼搞的時候他們又反對了),
但是要求同志必須要一口氣把其他人需要的權益全部都一起爭取一次到位。@_@
所以到底是要我們逐步修法慢慢等還是要我們包山包海全部都爭取啊?
我想扶眼前跛腿的老太太過馬路,就被指責為什麼我不理會隔壁街跌倒的老先生……WTF?
有時我還蠻懷疑這些人搞不好只是一直在換理由反對,
不敢說出其實自己反對的理由不是檯面上提出來的原因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