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osuke (耕助)
2015-05-04 19:15:46蘋果日報 2015年05月04日14:06
「你看不懂白話文嗎?」 這樣也挨告
http://tinyurl.com/k4dg799
網路買家留言「你看不懂白話文嗎?」竟也挨告。示意圖
一名劉姓男子去年在網路露天拍賣網站上向一名陳姓賣家購買一個二手USB行動網卡,但
劉男認為產品有瑕疵,2人在網路發生爭執,過程中劉男留言「白話文聽不懂嗎?需要我
一個字一個字打注音給你看嗎?」陳認為劉男是在侮辱他只有幼稚園程度因而控告對方誹
謗。台中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兩人因買賣起糾紛,劉因此寫下這句諷刺語,動機並非要侮
辱對方,判劉男無罪。
劉男(34歲)在去年1月19日以1100元向陳購買USB行動網卡,劉收到商品使用後認為商品接
觸不良,無法使用,留言告知陳男,雙方開始互相留言卻產生嫌隙,陳男不滿已同意退款
,劉男卻還給他一個普通評價,雙方因此發生爭執。
劉對此回擊:「好好笑,我要給評價還要照你的意見喔?你以為你是誰?東西壞的浪費雙
方時間就只能給個普評,白話文聽不懂嗎?需要我一個字一個字打注音給你看嗎?」陳認
為這句話是形容他語文程度只有幼稚園學齡幼童程度,只看得懂注音,明顯公然貶損侮辱
他的教育程度,於是控告劉男誹謗。
但法官觀前後彼此留言,認為劉男應只是要讓對方生氣,而語出諷刺,雖讓陳不悅,但不
構成公然侮辱罪,判劉男無罪。(鄧玉瑩/台中報導)
新聞連結:http://tinyurl.com/kw8juo9
這應該連起訴都很難吧?怎麼還會到法官那邊勒?
作者:
xzcb2008 (éžå¸¸æ£®77牛)
2015-05-04 19:16:00侮辱
作者:
XXXXGAY (OL打雜小妹)
2015-05-04 19:16:00我幼稚園的時候還看不懂注音好嗎?最少小學程度以上!
作者:
Leoreo 2015-05-04 19:16:00法官認證看不懂白話文
作者:
ckscks178 (奇蒙å)
2015-05-04 19:17:00作者: so03c (ST18i) 2015-05-04 19:17:00
這樣也行的話 這邊天天都有上千案件可以告
作者:
JCS15 (馬馬狗)
2015-05-04 19:17:00氵去阝完言忍言登
作者: id 2015-05-04 19:18:00
浪費資源,還好法官英明
作者:
SuperUp (( ̄▽ ̄#)﹏﹏)
2015-05-04 19:18:00普評也不行 是有多脆弱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5-05-04 19:19:00我就說告人很簡單 成罪機率問題 想找麻煩就可以告
作者:
www8787 (進擊derLoser®)
2015-05-04 19:19:00英味告人很方便R沒損失R反正是被告賭法官心證是諷刺還侮
作者:
linzero (【林】)
2015-05-04 19:21:00有的賣家好像不管交易結果如何就是只接受好評
作者:
vvus (不囧)
2015-05-04 19:22:00檢察官有病
作者:
saygogo (切泡菜當然愛用瑞士刀)
2015-05-04 19:24:00跟檢察官什麼官系 說不定是自訴啊
作者:
wands (麥香紅茶NN N )
2015-05-04 19:24:00可能不起訴 所以當事人提起自訴應該要修法 刑事自訴案件應該要強制律師代理 跟第三審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