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立法院要過好多奇怪的法律
其中比較重要的是醫糾法
一整個亂七八糟
本來立法院只是法律制定機關
都是法律專家
國民大會才是國會
然而邪惡的兩黨分贓政治
國大廢掉了
立法院變成莫名其妙的民意代表機關
重要的法律制定權都給鄉下黑道鄉代掌握
結果就是……
如果讓立法院回歸為當純的法律制定研究機關
國會則是另開政治協商會議
這樣不就完美解決了嗎?
各縣市設立縣政協市政協
政委皆由各黨推派代表出任
縣政協市政協選出推派一部分代表
與各黨派推派代表一起參與省政協
省政協等再派出代表
參與全國政協
如此完美的架構
為何台灣不採用呢?
有沒有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