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uke (一坪的海岸線)
2015-05-05 20:46:05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完整新聞標題:
半小時性侵男童5次 男子上訴判刑更重
3.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年近60歲的陳姓男子,去年5月喝壯陽酒後性慾難耐,
見國小男童阿強獨自在家看電視,竟於短短30分鐘性侵害與強制猥褻達5次之多,彰化地
院判處徒刑4年6月,陳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卻認為彰化地院引用法條有誤,且漏列猥
褻行為,對陳男重判徒刑7年6月,比一審判決加重3年。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育有3名子女的陳姓男子,自稱不是戀童癖好者,而是獨居10年
後,因吃壯陽藥而「一時鬼迷心竅」,去年5月24日去唱歌時,見KTV附近民宅,年約11歲
學童阿強(化名)獨自在客廳看電視,其祖母在外種菜,竟一時性慾大發,半小時強拉阿
強猥褻與性交,阿強雖不願意,仍被陳男性侵害與猥褻得逞,事後給阿強200元,但阿強
不收。
判決書指出,陳男性侵與猥褻後跑到附近唱KTV,阿強的祖母見愛孫性器官紅腫,得知上
情提告,陳男坦承犯行,但宣稱只有3次之多,且阿強都沒有說「不要」,只是推稱「我
要看電視」、「我要燒熱水」,不過,高分院合議庭卻認為,小孩子無法明確表達「不要
」,「我要看電視」、「我要燒熱水」,就具有「不要」的意思,阿強以此婉轉方式,對
陳男的猥褻與性交表達抗拒之意。
高分院判決書指出,彰化地院判處4年6月徒刑,卻漏列了陳男對阿強的猥褻部分,另外,
彰化地院是用對未滿14歲男子「性交」罪判刑,但高分院卻認為,應該用對未滿14歲男子
「強制性交」罪判刑,據此重判7年6月,此案還能上訴。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307819
5.備註: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