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qeqicq (被河蟹的杯具)》之銘言:
: 大家都知道今天是什麼日子,就是所謂的「五九國恥日」,
: 當初是袁世凱為了頂住來自日本的軍事壓力,不得已簽署的城下之盟,
來來來,給大家看看我們蘿莉控為了倒袁,簽訂的所謂"中日盟約"吧!!!
http://baike.baidu.com/view/5349206.htm
《孫中山年譜長編》寫道:
“現發現之《中日盟約》所標日期為是日(即1915年2月5日),
親筆簽字蓋章者:中方為先生(即孫中山)與陳其美,
日方為前滿鐵株式會社理事犬塚信太郎和滿鐵社員山田純三郎。
中、日文一式兩份。中文標《中日盟約》,日文標《日中盟約》。
用毛筆書寫,蠟封後蓋有封印。
條約中文原文如下:
中華及日本因為維持東亞永遠之福利兩國宜相提攜而定左之盟約。
第一條 中日兩國既相提攜而他外國之對於東亞重要外交事件則兩國宜互先通知協定。
第二條 為便於中日協同作戰中華所用之海陸軍兵器彈藥兵具等宜採用與日本同式。
第三條 與前項同一之目的若中華海軍聘用外國軍人時宜主用日本軍人。
第四條 使中日政治上提攜之確實中華政府及地方公署若聘用外國人時宜主用日本人。
第五條 相期中日經濟上之協同發達宜設中日銀行及其支部於中日之重要都市。
第六條 與前項同一之日[目]的中華經營礦山鐵路及沿岸航路
若要外國資本或合辦之必要時可先商日本若日本不能應辦可商他外國。
第七條 日本須與中華改良弊正[政]上之必要援助且速使之成功。
第八條 日本須助中華之改良內政整頓軍備建設健全之國家。
第九條 日本須贊助中華之改正條約關稅獨立及撤廢領事裁判權等事業。
第十條 屬於前各項範圍內之約定而未經兩國外交當局者或本盟約記名兩國人者之認諾不
得與他者締結。
第十一條 本盟約自簽訂之日起拾年間為有效依兩國之希望更得延期。
中華民國四年貳月五日即
大正四年貳月五日作於東京
孫 文 印
陳其美 印
犬塚信太郎 印
山田純三郎 印
標黃字的部分(第二到第六條),其實是跟所謂"二十一條"性質相同的。
合理推斷是,當時日本對於中國的幾個主要勢力都發出了類似的要求,
最後是袁大頭當政,所以罵名都在他頭上;
不過,孫文其實也簽了同樣的一份約!!!!!!
p.s.: 據說當時,"蔣公"也以陳其美的隨員身分參與了這場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