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在某大賣場工作
有件事因為這涉及到很多基層勞工的權益,
所以我就在這PO 了
謝謝您的閱讀 =]:
公司4月開始要員工在假表上簽名,
說"因19天國定假日挪移需員工同意"
http://postimg.org/image/3nbsa849z/
所以意思是不是 如果我們在假表上簽了名,
等於同意放棄補假/雙倍薪?
之前上司叫我簽就簽了, 也沒多問 ,
而且所有人都簽了
我猜其他人簽,也是因為他們不知道自己的權益吧
不然誰願意無條件放棄補假/雙倍薪?
而如果我下個月拒絕簽名
假設全公司只有我不肯簽,
公司可以用這理由解雇我嗎?
我想過問部門主管,
可是根據過往經驗,
感覺他就是會對上面 恭恭敬敬,
言聽計從 怕事的人 問了不會有用
因此上來 請教各位我該怎麼做?
問的卦是:做服務業的都要這樣嗎?行窺?
另外,雖然這是2011的新聞,我想它仍然適用:
http://web.pts.org.tw/hakka/news/detail.php?id=70815
勞動節挪員工假 大同.家樂福有份
家樂福公關 戴幸芳:「總公司現在是採取雙週80小時,已經優於勞基法,我們在年初已
經跟員工講定,今年休假的是哪些天數,各分店的狀況,因為是屬於排班制度,所以他們
會用其他的天數來休假。」
不過勞委會指出,如果是配合雙週84小時工時,而挪移員工的假日就必須事先跟勞工協商
,並公告挪移的是哪些工作天,否則一律都得補假。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 孫碧霞:「勞動節是國定假日,就應該要休假,工資照給,(雇主)
有把國定假日調移的話,第一個要先經過勞雇協商,第二個要很具體說明,那國定假日是
調移到哪些原來應該要工作的工作日。」
勞委會表示,勞基法規定的國定假日,一年有19天,一旦遇到星期天,即使是只紀念不放
假的國父誕辰紀念日,勞工還是可以依法在隔天補假一天,企業如果違反規定,又沒有正
當理由說明,依勞基法最高可處6萬元罰鍰。 (201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