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掛] 簽了名,是否等於無條件同意放棄補假/雙倍薪??

作者: pujos (lks)   2015-05-09 17:15:56
※ 引述《eskylace (esky)》之銘言:
: 大家好,
: 我在某大賣場工作
: 有件事因為這涉及到很多基層勞工的權益,
: 所以我就在這PO 了 
: 謝謝您的閱讀 =]:
: 公司4月開始要員工在假表上簽名,
: 說"因19天國定假日挪移需員工同意"
: http://postimg.org/image/3nbsa849z/
: 所以意思是不是 如果我們在假表上簽了名,
: 等於同意放棄補假/雙倍薪?
: 之前上司叫我簽就簽了, 也沒多問 ,
: 而且所有人都簽了
: 我猜其他人簽,也是因為他們不知道自己的權益吧
: 不然誰願意無條件放棄補假/雙倍薪?
: 而如果我下個月拒絕簽名
: 假設全公司只有我不肯簽,
: 公司可以用這理由解雇我嗎?
: 我想過問部門主管,
: 可是根據過往經驗,
: 感覺他就是會對上面 恭恭敬敬,
: 言聽計從 怕事的人 問了不會有用
: 因此上來 請教各位我該怎麼做?
: 另外,雖然這是2011的新聞,我想它仍然適用:
: http://web.pts.org.tw/hakka/news/detail.php?id=70815 
: 勞動節挪員工假 大同.家樂福有份
: 家樂福公關 戴幸芳:「總公司現在是採取雙週80小時,已經優於勞基法,我們在年初已
: 經跟員工講定,今年休假的是哪些天數,各分店的狀況,因為是屬於排班制度,所以他們
: 會用其他的天數來休假。」
: 不過勞委會指出,如果是配合雙週84小時工時,而挪移員工的假日就必須事先跟勞工協商
: ,並公告挪移的是哪些工作天,否則一律都得補假。
: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 孫碧霞:「勞動節是國定假日,就應該要休假,工資照給,(雇主)
: 有把國定假日調移的話,第一個要先經過勞雇協商,第二個要很具體說明,那國定假日是
: 調移到哪些原來應該要工作的工作日。」
: 勞委會表示,勞基法規定的國定假日,一年有19天,一旦遇到星期天,即使是只紀念不放
: 假的國父誕辰紀念日,勞工還是可以依法在隔天補假一天,企業如果違反規定,又沒有正
: 當理由說明,依勞基法最高可處6萬元罰鍰。 (2011-04-30)
我想你完全誤解法令了
光看這個
貴公司算良心企業無誤
除非你的勞動契約上有特殊條款
否則我猜
你的所謂排班制
你原勞動契約上一定有提到
當然也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這是你的勞動條件之一
再來補假雙倍薪
其實跟這張文完全無關
跟你的總休假有無放完才有相關
排班制怎麼算薪水
你可能要詢問你們公司才會知道
丟這裡
鄉民又不會通靈
作者: tenyfish (何時才有發言權?)   2015-05-09 17:27:00
臺灣不可能有良心企業唯一的方法就是用拒上班報復社會和老草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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