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5869157 (肥皂泡的世界)》之銘言:
: 檢察官在偵查中可以說是偵查之王
: 可以指揮憲警調 可以決定案件的走向
: 要嘛起訴 要嘛不起訴
: 如果有不想辦的案件 隨便掰個查無犯罪事證簽結 連進到法院都省了
: 但進到法院之後 站在公訴席上就只是一造當事人
: 看著坐在高高法台上的法官 似乎感覺比法官矮了一點
: 而搜索票 押票 監聽票也要法官核發 感覺又比法官更矮惹
: 法官跟檢察官誰的地位比較高啊
當然是檢察官囉
你想想看 為啥我們已經離開戒嚴這麼久了
為啥行政機關還是要把檢察權抓得牢牢的
甚至弄個特別偵查組出來
因為偵查權在手 想怎麼玩就怎麼玩
甚至只要經過檢察總長指定的案件
她們都可以從中插一手
而一般檢察官今天要是想辦你
你不管有啥正當或是過失之類的種種理由 他都可以起訴你
反正進法院後浪費你他媽的時間 最後若法官判決無罪
他還可以提個上訴繼續搞你 搞到你高潮
不曉得大家還記不記得以前台中發生過一件事情,吳O忠檢察官
光明中學一名12歲的學生把網球打進檢察官宿舍
這位檢察官大人氣燄正旺,一怒之下把這名學生帶到警局依公共危險罪法辦
而且經法界還有一堆人勸他說別對國中生這麼狠,
結果他堅持要讓那學生背上一條 最後案件如何 大家可以去查
畢竟當時我並沒有經手,批評的話我就不方便多說了
題外話是後來這人真的也進特偵組了
我不會說他怎樣
大家有目共睹心知肚明就好,不然哪天又輪到我進去
但是從這件事情大家可以看出,
檢察官想搞你就搞你 因為偵查權在他手上
而法官只能在審判上被動地做出他認為正確的事情
檢察官不動作 法官也不能主動介入案件
而法官呢?
往往要背檢察官的黑鍋
講個最簡單的,三歲女童性侵案好了
不曉得大家還記不記得當時有個邵燕玲法官?
檢察官自己起訴法條錯誤 起訴證據又不足
硬要用強姦罪起訴 被發回更審,就怒告媒體說法官恐龍
結果這黑鍋一背下去不得了,不但弄出了99年第七刑庭會議決議
以後只要被害人低於七歲,不管檢察官怎樣起訴
一律論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無疑是架空227條的規定
最高法院說真的膝蓋也真它媽的軟
被輿論壓力幹一下連這種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有違憲疑慮的決議都敢做出來
你要說法官地位高? 他只是椅子坐得高
特別是地方法院的法官他媽地位超低
就算認真探究雙方關係跟背景,
給了最恰當的審判,
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那些老骨頭只要看看書面覺得有意見
說過的話跟判過的書狀,就馬上跟屁一樣消失了
講難聽一點,檯面下在胡搞的人每個都比法官還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