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法官解釋666號宣示 修正前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官於罰娼不罰嫖是違憲後
我國的立法委員把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成是娼嫖皆罰,
並附帶通過地方政府可設立「性工作專區」
不過實際上,666作成五年後的台灣國,還是沒有任何地方政府有設置該專區,
(包括高譚城市及神級人物治理的城市。)
去年縣市長選完之後,各地政府也強力而大有為的掃黃到現在,
所以看起來台灣應該是不容許有這種專區,
看起來我台灣國民風還是崇尚禮義廉恥而且純樸的,
有沒有我國人民絕對不容許性工作專區出現的八卦
PS 其實會想到這個問題,是看到錢建榮法官的新聞
裁定三七仔不罰// 法官:沒設性專區 娼嫖不應罰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547272
FB上很多人(年輕到老)都痛罵這個法官是恐龍法官... @@
所以想問一下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