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蔡易餘幫PTT擊退「訟棍」車參聖診所啦

作者: siwonismyall (Forget is the best way.)   2015-05-10 19:55:58
20100718 就差一通電話!蔡易餘落敗搞笑謝票(TVBSN)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Ui_55GaTQ
很久之前初選選輸的搞笑謝票影片 XDDDD
看起來挺會自嘲 幽默 抗壓性應該不錯吧
反觀...........
大家2016唯一支持酸宗痛的阿文哥 怎麼落選就不見人影了呢
不過沒關係 我們還是支持你 快出來酸宗痛~~~
※ 引述《guesttt111 (guesttt111)》之銘言:
: \PTT守護者/ 蔡易餘 看到我的PO文,託某m大鄉民回站內信給我啦~~
: 還有本魯不過就是個沒有朋友,也沒有妹妹或姐姐的廢宅,
: 就算有再多的P幣,也沒有 可愛妹子 還是 帥哥 會看上我,(請支持多元成家!!)
: 所以這篇還是繼續灑錢啦,但快沒錢了,這篇只能給前20推,每人霸凌的一半稅前40P
: 已透過m大問過蔡易餘可否公開信件內容,他同意讓我po八卦版~炫~耀~喔
: **************************************************************
: ※ 引述《》之銘言:
: : G大你好
: : 蔡易餘律師有看到你貼的文
: : 他說他只是為正義發聲
: : 微薄之力
: : 因為他的PTT帳戶目前還被水桶
: : 所以透過我的PTT帳戶來轉告G大
: : 感謝你的讚賞
: : 如需要幫助與服務的地方
: : 可以與嘉義縣黨部聯繫
: ****************************************************************
: 查了別篇,蔡易餘的PTT帳號是"Bund",曾4年前發過台北市市議員參選聲明
: https://www.ptt.cc/bbs/politics/M.1267984937.A.9AE.html
: 然後他很阿呆地跟風,地震時發了幻想告白文鬧版,就被捅了,簡直快笑死XDD
: ***********************************************************************
:
: 作者 APPLEin5566 (五股張東健)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公告] 業力引爆 水桶
: 時間 Mon Apr 20 21:11:33 2015
: ───────────────────────────────────────
: *152102
: ID:bund
: □ [爆卦] 飛揚我愛你 請嫁給我
: 鬧板 原文退回 水桶六個月
: ***********************************************************************
: 雖然他學經歷感覺很強 很有料,
: 是外表看似肥宅,智慧卻過於常人的名偵探柯南(誤),但鬧版時智慧竟然比肥宅還糟 XDD
: (像肥宅我本魯就不會PO等著被捅的鬧版告白文呀)
: 蔡易餘大大 等你可以發文後,再來謝推文說你是 \PTT守護者/ 的鄉民們吧
: 還有不要再蠢蠢地鬧版被捅了,這麼就無法被釣到了 Q_Q
: ********************************************************************
: ※ 引述《guesttt111 (guesttt111)》之銘言:
: : 為了慶祝PTT站方擊退「訟棍」車參聖整形外科
: : 首60推每人送最近很火紅的80P幣(稅前)
: : 剛剛查到的 蔡易餘 辦過的有趣案子.............
: : 車參聖診所小護士寫手在FB組「終於戰勝黑眼圈」粉絲團,http://tinyurl.com/pdwhm25
: : 自己是護士,卻說友人介紹而動刀,許多手術對照圖也是護士,卻說只是朋友,
: : 不寫診所資訊,卻叫人快私訊便知詳情。
: : 還有許多香港人因常常看到FB廣告,覺得煩,留言超噁超煩 、嚇死人了
: : 驚嚇程度直逼怪談、不要買廣告、封鎖
: : 後來「FB假推薦真廣告」「護士ptt裝路人推文護航,攻擊同業」等行為在PTT被踢爆,
: : 一堆鄉民留言批評護士們,
: : 結果愛告人的車參聖醫生不去告護士們,卻去告寫文、推文眾網友
: : (ps.之前車參聖跟律師夥伴們顏文正 楊沛生 告過最扯的案子是「操弄關鍵字」)
: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6085857.A.787.html
: : 其他爭議大整理懶人包 https://goo.gl/V24Ehw
: : 然後八卦是我夢到............
: : 車參聖請律師寫「律師函」去請PTT站方刪除那些踢爆文,
: : PTT站方回「為了保障言論自由,你要提供踢爆文屬於不實虛構,才可以刪文。」
: : 結果車參聖診所根本提不出(啊~就是護士寫手騙人廣告就是事實呀,最好提的出)
: : 然後..........
: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 (好扯所以說三遍)
: : 一開始法院裁定說:
: : 「請代表診所3小護士們提供ptt可以當被告的證明....」
: : 後來就是「蔡易餘」幫忙的這次案子了
: : 裡面有說到PTT站方成立的小歷史呢
: : 是說車參聖整型診所也太浪費司法資源
: : 不僅告網友 也告根本沒有營利的平台提供者PTT
: : 這平台可是好多人捐款 費盡心力才成立的耶 這根本就是想箝制言論
: : 還有好想問
: : 不知道這兩位 蔡易餘 呂承翰 律師 有沒有收PTT站方的律師費呀?
: : (我會成為天才小釣手嗎? >////< 羞~~ )
: : ***************************************************************
: : 【裁判字號】 103,訴,446
: : 【裁判日期】 1031119
: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 【裁判全文】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6號
: : 原   告 黃佩若
: :       朱家嫻
: :       劉鏿蔤
: : 上列三人共同
: : 訴訟代理人兼
: : 送達代收人 顏文正律師
: : 被   告 批踢踢實業坊
: : 法定代理人 杜奕瑾
: : 訴訟代理人 蔡易餘律師
: : 複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 :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 主 文
: :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 理 由
: :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
: :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 :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 : 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能力為
: : 訴訟成立要件,無論訴訟程序進行至如何程度,法院均應依
: : 職權調查之。再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 : ,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
: :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訴法第40條第3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
: : 3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所謂非法人
: : 團體,必須由多數人所組成,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
: : 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
: : 理人或代表人,始足當之。
: : 二、本件原告以批踢踢實業坊(以下簡稱PTT )為被告提起請求
: : 排除侵害等之訴,無非主張PTT 係一知名網站社群,設有站
: : 長、有經費來源、有組織架構,為管理完備之社團,屬非法
: : 人團體一情,惟為被告否認,辯以其僅係網路資源之平台等
: : 語。然是否符合非法人團體之要件而有當事人能力,屬法院
: : 應依職權予以調查審認之事項(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第471
: : 號判決參照),所謂「非法人團體」,必須由多數人所組成
: : ,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
: : 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始屬之。經
: : 查,本件原告起訴,僅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PTT 之郵政信箱
: : 為送達方式,未據載明被告PTT 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見本院
: : 卷第3 頁),經本院裁定命原告就被告PTT 有無當事人能力
: : 提出補正釋明,嗣經原告於民國103 年4 月7 日之陳報狀中
: : 提出被告PTT 相關之網路查詢列印資料以觀(見本院卷第72
: : 頁、第76頁至第96頁),並未見被告PTT 有事務所或營業所
: : ,且被告PTT 為一網路平台,其登入之入會會員並無庸繳入
: : 會費,其使用之電腦網路設備早期為站長杜奕瑾捐助(見本
: : 院卷第82頁),嗣由第三人黃京光、莊惠婷、湯茗富、顏先
: : 駿等人分別贊助主要硬體、軟體設備(見本院卷第83頁),
: : 入會會員或捐助人亦非其組成員,被告PTT 除站長杜奕瑾一
: : 人外,並無事證可認其尚有其他組成員;據上所述,被告PT
: : T 並無獨立事務所或營業所,亦無事證可徵其由多數人所組
: : 成,縱其設有代表人,仍非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之非法
: : 人之團體,應不具訴訟上當事人能力。故被告PTT 並無當事
: : 人能力,堪以認定。
: : 三、綜上所述,本件並無事證可認被告PTT 具備當事人能力之訴
: : 訟成立要件,且亦無從補正,則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不
: : 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 :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規
: : 定,裁定如主文。
: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 :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 : 書記官 詹雪娥
作者: hihi29 (無)   2015-05-10 19:56:00
落選那位已經跑去NBA快艇隊了啊 還是第三場英雄人物!
作者: zorozoro (我愛小菲:))   2015-05-10 19:57:00
河勝
作者: HLPT (I have a dream)   2015-05-10 20:16:00
影片的妹子我可以
作者: elle ( )   2015-05-10 21:17:00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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