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unclefucka (冰不汁醬,醬不汁冰,難吃!)
2015-05-11 12:12:25※ 引述《smalltwo (獎金獵人)》之銘言:
: 無掛
: 你說的應該是
: 第 230 條
: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但是
: 第 236 條
: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你想要性交就算是母子父女祖孫也可以~~~~
: 前提就是別被告
: ※ 引述《cwl79 (拉霸7)》之銘言:
: : 如題 民法規定六親等不能結婚
: : 但刑法血親性交罪是三親等不能性交
: : 而表堂姊妹是四親等 所以只要合意性交 是OK的? 有無掛
: 法律還是有考量到人情呀(誤)
這些都不算啥啦~ 以現下德派法律某些大教授們的想法
認為其實應該向宗主國學習,啥三等兩等都不必限...
因為該法是 "保障家庭完整法益" (大概如此,有錯誤請糾正)
那一個家裡會發生
"哥,你好厲害,比爸爸還強" "嗯,妹,媽也這說"
這當下,表示這東西早就亂了,事後處罰也無能補救與保障法益
這法益根本不存在,要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