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aedtler (鐵甲武士)》之銘言:
: 巫男抗辯,醫審會鑑定也認為他已開立舌下硝化含片並連絡轉診,符合醫療常規,且根據
: 《醫療法》規定,「診所」醫師並沒有建議轉診醫院及安排轉診工具的義務。
: 但法官認為,醫審會僅認定巫男選擇建議徐男轉診至國泰醫院,符合醫療常規,但並沒認
: 同不以救護車載送徐男一事。且根據其他醫學文獻提到,對於急性心肌梗塞的病患應優先
: 採用救護車送至醫院,而《醫師法》也指出,醫療行為包括處方、用藥或處置等,建議轉
: 診即是醫療行為的一部分,認定巫男沒安排救護車轉診而導致徐男死亡,判巫男有疏失,
: 須和診所連帶賠償徐妻118萬元、徐男兒子189萬元。仍可上訴。(吳珮如/台北報導)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511/608437/
: 5.備註:
1999年的時候,內政部有行文給衛生署說
"消防機關無法受理醫院, 診所申請119 救護車轉診"
不過這是行政命令
而2007年的消防署網頁有提到,消防機關的救護車和民間救護車的使用標準
"轉診"是歸在民間救護車
http://enews.nfa.gov.tw/one-news.asp?NewsNo=9290
民間救護車機構主要以非緊急傷病患運送為主(民間救護車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
包括(一)轉診病人之運送。(二)非緊急醫療救護病人之運送。(三)依救護指
揮中心派遣運送病人。
但是緊急醫療法第三條又提到緊急救護的條件:
三、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之轉診。
所以這就卡住了,心肌梗塞在健保內並不屬於重大傷病的範疇
但是他又很危急
所以他是適用緊急醫療法的轉診?使用消防機關救護車
還是適用民間救護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