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才叫白色恐怖好不好
好兵兵國高中到底是怎麼畢業的? (啊 他用的課本可能沒有白色恐怖?)
1949年5月24日,中華民國立法院為了防止中國共產黨在臺灣擴散、鞏固當權者統治地位
以及完成國家建制的工程[1],通過了《懲治叛亂條例》以及《動員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
例》,擴充瞭解釋犯罪的構成要件,縱容情治單位機關介入所有人民的政治活動,通行的
標語與口號就是「消滅萬惡共匪」、「殺絕朱毛匪幫」、「檢舉匪諜人人有責」、「匪諜
就在你身邊」、「殺朱拔毛」、「槍斃共產黨」等。只要是共匪、匪諜、嫌疑犯、曾經去
過延安者、親共者、思念大陸家鄉者(臺灣禁止與大陸通郵,因此託人由香港或美國寄點
家書、食品、藥物,第二天就會有警總人員到家盤結訊問,恐嚇不准再寄,否則自負通匪
刑責)、或有異見者、異言者,均可不經審判,或由簡易的軍事法庭加以逮捕,當場執行
槍決,或拉去刑場槍決,少數行為較輕者則判刑入獄。人民為求自保,告密者到處都是,
經常造成冤死、冤獄,人與人之間的信賴感盡失,人心惶惶不可終日,驚恐到了極點,臺
灣人民的性格遭到極度扭曲。國家公權力在長期戒嚴中受到濫用,人民的基本權利完全失
去保障[2]。
根據法務部向立法院所提之一份報告的資料顯示,戒嚴時期,軍事法庭受理的政治案件
29407件,無辜被害者約14萬人。根據司法院透露,政治案件約6、7萬件,如以每案平均3
人計算,受軍事審判的政治受難人,應當在20萬人以上[3],他們就是「白色恐怖」的犧
牲者。(魏廷朝1997,2)
光是以1950年代的前五年為例,國民黨政府在臺灣至少殺害了4,000個至5,000個,甚至於
8,000個以上的外省和本省的匪諜、知識份子、文化人、工人和農民,另外有同樣數目的
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這就是一般所謂的「臺灣五零年代白色恐怖」。
一直到1984年12月,最後兩個在1950年代的終身監禁的政治犯林書揚與李金木,在坐滿34
年又7個月以上的牢後,才釋放出獄[4]。
1991年廢除《懲治叛亂條例》,以及1992年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終結了言論叛亂
罪的法律依據,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視為臺灣白色恐怖的真正結束。
立法院於1998年制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臺灣白色恐怖時期,從1949年5月20日至1992年5月22日為止,總共長達43年。中華民國臺
灣省政府主席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頒佈《臺灣省戒嚴令》,宣告自1949年5月20日起
在臺灣省全境實施戒嚴。同年5月24日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懲治叛亂條例》,雖說目的
是為了防止中國共產黨在臺灣的擴散,但事實上,政府卻藉此「特別刑法」整肅迫害批評
或反對國民黨政府者,以及持不同政見者(如臺灣獨立運動人士、左翼人士等),任意冠
上意圖顛覆政權之罪名,將刑罰範圍極度擴張,藉以鞏固威權統治。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等
情治單位藉由特別刑法充當政府整肅異己的工具,罔顧基本人權、民主、自由等、無所不
在隨時隨地監控人民,對持不同政見者扣上匪諜的帽子,在全國各地濫捕濫殺並沒收財產
,造成大量冤死或冤獄,人民的生命、財產,以及心靈上面遭受嚴重損害。雖然政府宣告
自1987年7月15日起解嚴,「名義上」白色恐怖已經結束,臺灣平民不再受到嚴厲的軍法
審判,但是《懲治叛亂條例》,以及《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仍然持續鎮壓與政府持不
同政見者。1991年5月9日,法務部調查局幹員在未知會國立清華大學校方進入校園拘提歷
史研究所碩士生廖- 偉程,引發臺灣社會與大學校園劇烈反彈。5月15日,臺灣各地大學
生發起罷課並且於臺北車站靜坐抗議,要求「廢除懲治叛亂條例、反對政治迫害」。5月
17日,立法院通過廢除《懲治叛亂條例》,5月22日正式宣告廢止。
1998年6月17日
國立法院通過補償條例,成立白色恐怖補償基金會。十五年間補償10067件,其中死刑809
人,包括:二二八事件、澎湖七一三事件、孫立人部屬郭廷亮案、柏楊案、李敖、雷震案
、美麗島案(除了林義雄可能因林宅血案未破堅持不領補償金)等。約1500名受難者
未
出申請。基金會執行長希望基金會結束營運後能與二二八基金會合併成為「國家人權基金
會」,繼續保障未申請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