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奇葩證明 我結婚前是未婚
中國大陸又出現奇葩證明,安徽省安慶市一民眾買新房時,被要求證明「我結婚前是未婚
」。
大陸國務院常務會議日前討論進一步簡政放權時,國務院總理李克強連續講了3個相關故
事,其中之一是民眾出國旅遊時在「緊急聯繫人」一欄填了母親的名字,結果竟被相關部
門要求證明「你媽是你媽」。
這個例子凸顯了大陸民眾長久以來在辦證問題上面臨的不合理現象。但大陸「奇葩證明」
屢見不鮮。
《華西都市報》今天報導,又有民眾遭遇「奇葩證明」。一名家住安徽省安慶市的張小姐
,被要求證明「我結婚前是未婚」。
戶口設在太湖縣、24歲的張小姐,2013年10月在安慶開發區買了一間預售屋,辦理公積金
貸款(大陸職工的專案房貸),應安慶市房屋置業擔保公司要求,前往太湖縣民政局辦理
未婚證明。
張小姐今年3月入住新房,擔保公司通知她辦房產證,並告知如未婚,需再開具一份時間
截至當時的未婚證明,如已婚帶結婚證前來即可。
為避免奔波之苦,張小姐便和男友領了結婚證。
沒想到張小姐5月7日下午接到擔保公司開發區營業部通知,說辦房產證的資料已轉到營業
部,要她來簽字,不僅要帶結婚證等證件,還需開具2013年10月至今年3月間未婚證明,
以證明她在買房至結婚期間未婚。
張小姐質疑,有了結婚證,有必要再開婚前是未婚的證明嗎?如提供了證明,在辦證期間
婚姻出了狀況,擔保公司又能怎樣?
這家擔保公司的一名負責人說,2013年10月張小姐首次開未婚證明是辦理公積金貸款的需
要,今年3月是為了辦理唯一住房證明。這期間張小姐結婚了,於是今年5月辦理房產證時
,要求她提供婚姻登記紀錄證明。
他還說,「要求提供未婚證明,也是為了張女士的利益」。
不過,這家公司一負責人坦言,這些證明意義確實不大,因為大陸婚姻登記沒有全國聯網
,每個民政局開具的證明,只能證明在這個民政局沒有登記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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