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重婚罪 早該廢了吧,不是嗎?

作者: Rapper (Rapper)   2015-05-14 22:15:16
※ 引述《ron19971997 (rR)》之銘言:
: 法務部對於通姦除罪化態度開始明朗,看來真的要除罪了吧~
: 但另外一條在刑法中與維護家庭制度也十分相關
: 的重婚罪,討論度卻甚低...
: 我一直不明白,重婚罪到底何德何能,入罪化而且刑度還不低
: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重婚罪):
: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 是非告訴乃論罪喔
: 有些人或許會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不是非常重要嗎?
: 但其實民法規範的很清楚,去登記結婚時
: 如果已經有配偶,是不得登記的(當然也不能一次登記兩個配偶)
: 意思是說,這條罪名根本不可能成立啊
: 當初民法把結婚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時,早該把重婚罪刪了
: 為什麼刑法要浪費一行在這種沒有用的法律上!!!
: 有沒有八卦?
http://forum.yam.org.tw/bongchhi/old/tv/tv266.htm
以下內文節錄
...去年(2007)五月二十三日,立法院將行之多年的「儀式婚」制度,一舉全面改採「登記
婚」制度,並經總統明定於公布一年後生效,「登記婚」制度將從今年(2008)5月23日
全面開始施行...
另外,在法律採行「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下,「登記婚」自97年5月23日起開始施行,也
就是說從97年5月23日起,凡在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的新人,一律必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
結婚的登記,婚姻才受法律的保障;而在97年5月23日以前結婚的人,一律適用舊法,換
言之,只需要有公開的結婚儀式,即使始終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仍然合法
有效;但如果在97年5月23日以前只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欠缺結婚公開儀式的人
,由於新法未規定在新法施行之前已辦結婚登記之人自新法施行後視同已婚,所以在97年
5月23日以前,當初只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欠缺結婚公開儀式的人,不因為新
法的通過施行,而享有法律對結婚的保障。
  建議這些未有公開結婚儀式只辦結婚登記之當事人最好在新法施行前補行結婚的公開
儀式,俾使無效的婚姻因結婚儀式的補行而合法有效。否則,一旦新法施行後,除非先提
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訴訟,先塗銷戶籍謄本上當事人已婚的結婚登記,否則恐怕會因戶籍
謄本上有已婚之記載致戶政事務所不受理當事人結婚登記申請致當事人無法合法結婚之窘
境!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