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朱男就是因為在收到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後,沒有在期限內聲明異議,才會讓男子吳春宏
: : 拿著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致朱男賴以維生的土雞城被查封法拍,朱男還氣到
: : 心臟病發作差點喪命。
: : 雖然朱男事後控告吳男涉嫌偽造文書、詐欺等罪,經筆跡鑑定,也確認本票上的簽名確非
: : 朱男所簽,但因也無法確認偽造簽名者就是吳男,因此吳男獲不起訴,朱男原以為可以拿
: : 筆跡鑑定結果要回自己的土雞城,無奈,支付命令須透過再審制度救濟,而法律又規定朱
: : 男必須找出偽簽者才能撤銷原判決。朱男根本無計可施,欲哭無淚,只能眼睜睜看自己苦
: : 心經營的店被法拍。
為什麼要找出偽簽者?再審事由裡有說只要原判決依據之證物係偽造者,
即為再審事由之一,並沒有要求找出偽簽者。
當然啦,這是支付命令不是判決,但是聲請支付命令必須要表明原因事實,
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法院依此形式審查作成裁定,而此裁定確定後有等同確定判決效力。
聲請依據之證物係偽造者,應該該當要件吧?
另外,
後來鑑定出證物偽造,此一鑑定結果可否論為「發現新證據」提再審,
這議題在法律界早就吵翻天,都要怪最高院那個莫明其妙的判例,
不過,
在支付命令的再審事由裡,或許也可以試著嘗試說服法官,
因為取得確定判決的過程已有繁瑣冗長程序走過,
去限縮「新證據」的範圍來阻擋程序再開,表面上或許說得過去,
但是支付命令和判決不一樣,已經極度簡省程序,
再限縮重開程序的機會恐怕沒有道理,
現在法官的程度普遍很好,也許也有法官聽得下去。
還有人躲在推文裡鼓吹寄法官家裡?
拜託喔,法官既然叫法官,就是依法審判,也是來自憲法的誡命,
法律條文長成那樣又不是他們定的,
在條文文義範圍內操作解釋再怎麼樣也無法達到鄉民要求的「完全漠視法條」的程度啦,
他不依法審判,難道要看你長得可不可愛來審判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