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此串討論來看,我的理解是
新聞案例情況是
吳偽造本票,以此為由申請債權支付命令
朱以為假的沒理會,沒提出異議
(另外以法規來看,好像就算完全沒收到,經30天後也是成立
雖然經手的司法官源可以判決未盡通知予以駁回
但依法條來判定成立看來也可以說是合理可行)
經期限後,法院認定此債權成立(看來是認定債權成立而非本票成立)
朱的產權開始要被法拍,經刑事鑑定本票是偽造
(雖是偽造,但吳看來非他親自簽名偽造,吳是無罪的)
雖然本票鑑定是偽造,但支付命令民事確認的是好像是債權已成立
此時就算確認本票是偽造,好像也無法立即推翻債權關係
所以債權衍生的法拍仍繼續執行
朱好像就算繼續對債權關係提出上訴再審,看來未再審確定前也無法立即停止法拍
不知理解有無錯誤
若是這樣,怎麼說,感覺就像是所謂的法匠在判案
法規有其立意及考量,但實務上已有明顯缺失
有些法官當時審案,甚至之後板上法學相關人士討論還是死守規章文字面來處理、解釋
而支付命令法規的相關漏洞,詐騙集團看來已經摸熟了
台灣修法動作,若沒高官名人出事,來個XXX條款,不然都是慢慢修
何況此情況看來,也是有法學界人士主張不需修法
而只是當事人不異議、不作為,形同自己放棄權益的個案而已,就差沒直說是他自己該死
一般人平民百姓,正常來說會有多少個債權關係?
一個?十個?一百個?一千個?一萬個?十萬個?一百萬個?
支付命令要給債權人便利,是對哪種人便利?
說到減輕司法資源負荷,那這種司法成本應該由誰去負擔?
以減輕債權人負擔為出發點,那債權一開始,像是銀行發卡這種行為,本身需要承擔多少
審查義務?
還是不用管太多,反正法規會幫忙承擔一些追討成本,所以就審查隨意一點?
這種一個對上成千上萬債務人的特殊債權人,甚至是以此為獲利方式的特殊債權人
使用支付命令是否需要跟一般的債權人一樣?
明顯有漏洞已被利用,那是否只能期待經手人自我心證把關,還是制度面上有修改的地方
這些應該都是可以討論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