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nzero (【林】)》之銘言:
: 吳偽造本票,以此為由申請債權支付命令
: 朱以為假的沒理會,沒提出異議
: 經期限後,法院認定此債權成立(看來是認定債權成立而非本票成立)
: 朱的產權開始要被法拍,經刑事鑑定本票是偽造
: (雖是偽造,但吳看來非他親自簽名偽造,吳是無罪的)
: 雖然本票鑑定是偽造,但支付命令民事確認的是債權已成立
: 此時就算確認本票是偽造,也無法立即推翻債權關係
: 朱好像就算繼續對債權關係提出上訴再審,看來未再審確定前也無法立即停止法拍
停止法拍是多餘的,只不過拖了時間,最後還是會敗訴。
要破解確定的支付命令,必須在30天內提起再審之訴,
然後提兩個理由:
1.在再審之訴辯論終結前提出(本票、信用卡申請書)偽造或變造經宣告有罪之確定判決。
2.送達無效。
掰送達無效其實不難,因為對造很難取得你居住狀況的反證。
你只要能證明你不住在那裡、且代收人不知道如何聯絡你即可。
反制掰送達無效的大絕招是公示送達,但在支付命令不適用。
所以理由2 比理由1 好用。
實務見解參照:
【裁判字號】 101,再簡上,1
【裁判日期】 1011121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再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訴訟代理人 陳志遠
被 上訴人 吳明化
訴訟代理人 謝美娥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本院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再簡字第1號再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經本院於101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再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缗仟伍佰玖拾捌元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
(一)緣上訴人於民國99年2月26日向鈞院聲請核發系爭支付命
令略以:被上訴人與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美國運通公司)成立信用卡契約,並約定未清償之
消費帳款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又上訴
人自持用信用卡後,即於各特約商店消費簽帳,詎未繳付
全部消費帳款或每月最低應繳金額,嗣後美國運通公司於
98年8月10日將上開債權讓予上訴人,上訴人乃計算至90
年6月21日止,被上訴人積欠消費帳款本金新臺幣(下同
)176,311元及自90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19.99計算之遲延利息未清償,案經鈞院核發系爭支
付命令並經確定,上訴人並據以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
制執行,經鈞院以100年度司執字第51258號受理強制執行
在案,然該支付命令經送達之際,並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
本,且係被上訴人之配偶持被上訴人之私章簽收,被上訴
人不明究理,乃未依法聲明異議,迨本件強制執行之際,
被上訴人乃於100年7月20日具狀向鈞院調閱上開系爭支付
命令民事聲請卷宗,始發現該支付命令所檢附之信用卡申
請表上,就其簽名、戶籍地址、住址、聯絡人及職業欄位
之記載文字均非被上訴人所為,故該申請表顯然遭不知名
之人士偽造、變造而使用之物證,此物證若經使用於本件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間債務爭執事件,則被上訴人即有不負
清償責任之證據,更無積欠任何信用卡債務,而有發現未
經斟酌之證物可受較有利益判決之事實。為此爰依據民事
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提起
再審之訴。
(二)於上訴審另補稱:
因為家裡於90年以前曾經失竊,遺失相關證件為身分證及
金錢,當時被上訴人有向光華派出所報案,因上訴人起訴
,被上訴人乃向派出所調閱報案資料,但因為新莊大淹水
,所以相關資料都沒有留存。被上訴人並未申請信用卡,
申請之資料係他人偽造,被上訴人不應負擔本件信用卡債
務。為此,答辯聲明請求: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則主張:
(一)查本件標的之金額在50萬元以下,按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
「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
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準用同法第427條第1項「關於財產權
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者,適
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及第436-1條第1項前段「對於簡
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
」之規定提起上訴,且查無不得聲明不服或得以抗告聲明
不服之事由,合先敘明。
(二)次查,原審漏未審查再審之訴之合法要件,應屬判決違背
法令,理由臚列如次:
1.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
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前項支付命令有第
496條第1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訂有明文。又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
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
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
或變造者。…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
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
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
再審之訴」、「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
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
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民事
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第2項及第500條第1、2項定
有明文。
2.次按最高法院61年台抗字第407號判例謂「支付命令之聲
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院外,衹須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
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以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之規定自明。因債務人依同法第516
條對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故債權人在督促程序
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其債權憑證之有無,與應否
許可發支付命令無關。再抗告人以債權憑證有偽造情事為
理由,對於依督促程序而發之支付命令及假執行裁定聲請
再審,核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尚有未
合」。又按釋字第393號解釋「『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
造或變造者』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係指該證物確係偽造
或變造而言,非謂僅須再審原告片面主張其為偽造或變造
,即應重開訴訟程序而予再審。而所謂證物確係偽造或變
造,則又以其偽造或變造經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
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又「
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主張有民事訴訟法492條第
1項第5款至第8款(舊法)情形之一,而未主張宣告有罪
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
足者,應認其訴為不合法,但主張同條項但書情形之不存
在,非再審之訴之合法要件」,最高法院36年5月23日民
刑庭總會亦著有決議可資參考。故就確定之支付命令,欲
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主張該支付命令所憑之
證據係偽造或變造者,一方面因支付命令依法得不附證物
,且原支付命令亦未有依據何種證物為認定之記載,此與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所定「為判決基礎之證物
係偽造」已有不符;另一方面,被上訴人僅主張系爭美國
運通信用卡之簽名乃他人偽造,並未提出有合於民事訴訟
法第496條第2項所定「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
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
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則按前開釋字第393號解釋及
最高法院36年5月23日民刑庭總會決議之意旨,被上訴人
對業已確定之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應不合法。原審並未
審查上述提起再審之訴之合法要件,而依一般訴訟程序審
理,原審判決應屬違背法令。為此提起上訴請求:(一)
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再審之訴駁回。
三、按「支付命令,固屬裁定之性質,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第1項規定,確定之支付命令,因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是以同條第2項明定,對此項支付命令,有同法第496條第
1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再「再審之訴,應於30 日
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
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
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
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2項及第500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因系爭確定支付
命令遭強制執行之際,其於100年7月20日具狀向本院調閱該
支付命令民事聲請事件卷宗,始發現該支付命令所檢附系爭
信用卡債務之美國運通信用卡金卡會員申請表,其上之簽名
、戶籍地址、住址、聯絡人及職業欄位之記載文字均與再審
原告簽名及現狀不符,被上訴人始知悉系爭信用卡申請書係
遭他人偽造之情事,遂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等情,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7133號支付命令事件卷宗查明
上情無誤,是被上訴人於100年7月20日閱卷後始知悉系爭信
用卡申請書係遭他人偽造之情事,嗣於100年8月16日向本院
提起再審之訴,此有本件再審起訴狀其上本院之收狀日期戳
在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前段,自被上訴人
知悉再審之理由後,至提起再審之訴時,尚未逾法定30日之
不變期間,則本件再審之訴,程序上自屬合法,合先敘明。
四、查原審固以被上訴人確未向美國運通公司申請系爭運通卡,
而該申請表顯然係遭不知名之人所偽造,而認原確定判決即
支付命令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為判決基礎之證
物係偽造或變造者之再審事由等語,惟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9
6條第1項第9款規定,雖得對該確定之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
訴,然當事人以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而提起再審
之訴者,須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
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
定裁定者為限,始得提起再審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2項所明定。則查,被上訴人既未於書狀表明有何所稱
上開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已經宣告有罪之判
決或處罰鍰之裁定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而不能為有罪
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之證據存在,是縱原審認被上
訴人確未向美國運通公司申請系爭運通卡,該申請表顯然係
遭不知名之人所偽造等情,而有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
變造之情形,然該為判決即支付命令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
造,既未經判決宣告有罪或裁定處罰鍰確定,依上開民事訴
訟法第496條第2項規定,被上訴人主張原判決有為判決基礎
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之再審事由,尚無理由。
五、再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以如經
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者為限,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之終
局判決聲明不服,為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明定
。是依此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除須該證物係訴訟程序事
實審之言詞辯論終結前業已存在而未經斟酌外,尚須該新證
據若經法院斟酌,可受較有利之裁判者而言(司法院院字第
43 1號解釋及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081號、18年上字第710
號判例參照)。惟支付命令僅係就債權人請求之事項及所提
出之書證為形式上之審查,與判決之行言詞辯論程序須為實
質上審查有別。而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再
審事由,係以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而未
經斟酌之證物為限,是系爭支付命令之核發依法既未經言詞
辯論之實質審理程序,性質上亦無適用該款再審之餘地(臺
灣高等法院86年抗字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則是被上訴
人以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為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亦顯無理由,併予敘明。
六、綜上所述,本件為判決即系爭支付命令基礎之證物縱係偽造
或變造,惟既未經判決宣告有罪或裁定處罰鍰確定,且系爭
支付命令之核發依法並未經言詞辯論之實質審理程序,性質
上亦無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再審之餘地
,則被上訴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及第13款
之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
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
第2項所示。
七、又本件判決結果已臻明確,而本件被上訴人於系爭支付命令
經送達之際,如確未收受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尚非不得據
向民事執行處聲明異議,此外,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
本院斟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併予敘明。
八、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上級
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級法
院之判決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
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8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
第一審訴訟費用為裁判費839元,第二審訴訟費用為裁判費
2,759元,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共計3,598元,應由敗訴之被
上訴人負擔,爰併予確定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
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 項、第450條、第78條、第8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