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nzero (【林】)》之銘言:
: 依此串討論來看,我的理解是
: 新聞案例情況是
: 吳偽造本票,以此為由申請債權支付命令
: 朱以為假的沒理會,沒提出異議
: (另外以法規來看,好像就算完全沒收到,經30天後也是成立
: 雖然經手的司法官源可以判決未盡通知予以駁回
: 但依法條來判定成立看來也可以說是合理可行)
: 經期限後,法院認定此債權成立(看來是認定債權成立而非本票成立)
: 朱的產權開始要被法拍,經刑事鑑定本票是偽造
: (雖是偽造,但吳看來非他親自簽名偽造,吳是無罪的)
: 雖然本票鑑定是偽造,但支付命令民事確認的是好像是債權已成立
: 此時就算確認本票是偽造,好像也無法立即推翻債權關係
: 所以債權衍生的法拍仍繼續執行
: 朱好像就算繼續對債權關係提出上訴再審,看來未再審確定前也無法立即停止法拍
: 不知理解有無錯誤
: 若是這樣,怎麼說,感覺就像是所謂的法匠在判案
: 法規有其立意及考量,但實務上已有明顯缺失
: 有些法官當時審案,甚至之後板上法學相關人士討論還是死守規章文字面來處理、解釋
: 而支付命令法規的相關漏洞,詐騙集團看來已經摸熟了
: 台灣修法動作,若沒高官名人出事,來個XXX條款,不然都是慢慢修
: 何況此情況看來,也是有法學界人士主張不需修法
: 而只是當事人不異議、不作為,形同自己放棄權益的個案而已,就差沒直說是他自己該死
: 一般人平民百姓,正常來說會有多少個債權關係?
: 一個?十個?一百個?一千個?一萬個?十萬個?一百萬個?
: 支付命令要給債權人便利,是對哪種人便利?
: 說到減輕司法資源負荷,那這種司法成本應該由誰去負擔?
: 以減輕債權人負擔為出發點,那債權一開始,像是銀行發卡這種行為,本身需要承擔多少
: 審查義務?
: 還是不用管太多,反正法規會幫忙承擔一些追討成本,所以就審查隨意一點?
: 這種一個對上成千上萬債務人的特殊債權人,甚至是以此為獲利方式的特殊債權人
: 使用支付命令是否需要跟一般的債權人一樣?
: 明顯有漏洞已被利用,那是否只能期待經手人自我心證把關,還是制度面上有修改的地方
: 這些應該都是可以討論的吧?
今天的重點應該是朱男根本不把
法院文書當一回事吧,打個電話到
法院服務處問一下是會花多少時間
?今天如果不是支付命令而是開庭
通知,朱男也以為又是詐騙集團
不理會?接下來法院因當事人經
合法通知不到庭依吳男聲請一造
辯論,並依照吳男所提出之偽造的
判朱男敗訴,朱男收到判決又以為
是詐騙不理會而使判決確定,那結
果跟支付命令有何不同?所以只要
朱男放地圖兵器認為所有法院文書
都是詐騙而不理會的觀念不改,再
怎麼改法律也神仙難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