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jgx (純真打不贏奸巧)》之銘言:
: ※ 引述《linzero (【林】)》之銘言:
: : 吳偽造本票,以此為由申請債權支付命令
: : 朱以為假的沒理會,沒提出異議
: : 經期限後,法院認定此債權成立(看來是認定債權成立而非本票成立)
: : 朱的產權開始要被法拍,經刑事鑑定本票是偽造
: : (雖是偽造,但吳看來非他親自簽名偽造,吳是無罪的)
: : 雖然本票鑑定是偽造,但支付命令民事確認的是債權已成立
: : 此時就算確認本票是偽造,也無法立即推翻債權關係
: : 朱好像就算繼續對債權關係提出上訴再審,看來未再審確定前也無法立即停止法拍
: 停止法拍是多餘的,只不過拖了時間,最後還是會敗訴。
: 要破解確定的支付命令,必須在30天內提起再審之訴,
: 然後提兩個理由:
: 1.在再審之訴辯論終結前提出(本票、信用卡申請書)偽造或變造經宣告有罪之確定判決。
你說到這個,剛好有一個很... 不知道該怎麼說的例子
(參考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8年度再簡上字第1號 台中地方法院103年再字第8號)
簡單說就是某甲偽造某A的支票背書後 將支票給OO銀行
OO銀行又向某A發支付命令確定,變成這個某A欠OO銀行錢了
然後這個偽造背書的某甲,之後受不了良心譴責,跑去跟士林地檢署自首他偽造支票
某A當然跳腳了啊,這個拿聲請支付命令的支票背書,都有人跑去地檢署自首是偽造的
怎麼還會是他欠銀行錢,所以就去跟法院申請再審
結果法院告訴他,沒有喔,你這個某甲偽造文書雖然有自首
可是刑事那邊程序還沒走完,也就是還沒確定啦,不符合再審要件
不給你改咧,所以就駁回某A再審聲請
某A很氣,但也沒辦法,只好盼啊盼,等啊等,有一天終於這個某甲判刑確定
某A趕緊拿這個確定判決又跑去聲請再審
然後台中地方法院就告訴他
欸,不行耶,你這個支付命令確定已經超過五年了,還是不符合聲請再審的要件
於是又把他給駁回了,某A抗告到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還是沒有用...
這從頭到尾就是一個耍人的節奏啊
明明支票背書就是偽造的,偽造的人還去自首,法院卻可以說不行要等刑事判決確定
等刑事判決確定後又跟你說,已經超過五年了,所以還是不行
當然照民事訴訟法再審法令的規定確實是這樣啦
但這種規定顯然漏洞一堆,在本身就對欠錢的人非常欠缺程序保障的支付命令中
問題更多
上開悲慘的故事有興趣可以參考下面推動支付命令修法的FB粉絲專頁
http://tinyurl.com/pcmw784
裡面還有很多其他 很荒謬的「突然」欠錢方式
: 2.送達無效。
: 掰送達無效其實不難,因為對造很難取得你居住狀況的反證。
: 你只要能證明你不住在那裡、且代收人不知道如何聯絡你即可。
: 反制掰送達無效的大絕招是公示送達,但在支付命令不適用。
: 所以理由2 比理由1 好用。
第一是在許多支付命令受害的例子裡,不見得都是送達的問題
譬如說
http://tinyurl.com/pec7caa
就是又是個某B曾經被法院假文書騙錢,之後就不太相信所謂法院文書
所以當支付命令來,上面寫了奇怪的虛擬債權4000多萬的時候
以為又是詐騙,就置之不理... 然後就... 變成真的欠4000多萬惹
當然,或許有人覺得某乙自己也有責任,人民有知法義務啥八拉八拉的
我的疑問很簡單,難道因為某已可能也該負部分責任,或所謂知法義務
就應該讓他從無到有真的變成欠人家4000多萬嗎???這合理嗎???
第二
其實是要拼送達或許是相對簡單,但也沒真的很簡單,有很多例子事實
上是真的居住在那邊,只是收到信的是同居人,或者住在那邊沒錯,可
是支付命令來的時候,剛好不在家,甚至還有銀行明明已經有其他執行
名義了,還發支付命令,然後叫債務人不要去異議的...
問題還是出在支付命令這個制度效力太強,程序保障太少
以下原PO所引的實務判決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