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lly3321 (雨蒼)》之銘言:
: 太太離家不必找,支付命令要她錢
: D女士受到先生家暴,憤而帶小孩回娘家。由於D女士尚未遷出戶籍,這
: 位先生謊報債權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等法院將支付命令送達戶籍地,
: 這位先生再代為收受送達,隱瞞不讓D女士知道,拖過20日法定異議期
: 間,即以支付命令強制執行D女士名下房產。目前法律上,D女士卻沒有
: 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
我在半年前,寄了一個支付命令給a
是寄到戶籍地,之後他也沒有提出異議
法院就給我一個證明書了
所以我就提出強制執行
然後a竟然又提出異議了,他說他沒住在那邊,沒收到
民法第515條,三個月內不能送達債務人者
失其效力
而法院請警察去查a有沒有住那的時候,是他舅舅住在那邊
他舅舅代收的支付命令,說那一個月a的確不住在那邊
而他也沒有a的連絡方式
我提出異議時,法院就駁回,說,那個月a就不住在那邊啊
所以直接走民事官事.....
所以我這個例子是特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