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蛇我並非法律系與交通大隊隊員
但我努力翻閱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ref.交通部、內政部)
其中211規則中內容為下: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
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種閃光號誌
完全相同。
我想問問大家意見,以下為我假設案件,如有雷同,實屬巧合
一位阿伯,你要當他阿sun也可拉,簡稱A
A閃紅燈時若以減速到了路口,左顧右盼沒車繼續往前開到路口2/3處
被一位大嬸,簡稱B女,閃黃燈沒減速直接撞上
問題來了
1.如果A當時沒停車再開,就這麼減速左顧右盼沒車過馬路
被撞後,他要付多少責任阿,A7B3?
2.如果有停車再開,那被撞的話,是否A就無罪?那樣要怎確認A有停車阿
並不是每種小路口都有四面八方監視器防守阿
如果問題1成立的話,被撞還要負責不是太衰了,撞人還有錢拿根本溫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