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ok ()》之銘言:
: ※ 引述《rahim03 (隨風而去)》之銘言:
: : .....................................
: : 發支付命令的是銀行,不是父母,甚至發支付命令的事由也不一定是保證
: : 你想想看就知道,在還沒發生保證債務的情況下
: : 用保證當具體事由去聲請支付命令會過嗎?
: : 為什麼你會覺得銀行發的支付命令,一定可以看出父母和小孩利害關係相反?
: 我認為父母代收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卻沒有異議,等於其行為違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 應該屬於或得類推適用1086.2不得代理的情況,所以其收受送達效力未定,
: 支付命令自然不能確定,當然這一切都是我的幻想,歡迎指教。
或許可以試試看這樣吧,不過前提也要法院願意支持
但支付命令很多救濟的門,坦白說不是法條操作不出來
是法院關上的
: : 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
: : 所以你認為合法送達的情況下,人民沒去異議是他活該
: 我認為有部分是肇因於法學常識教育的不足,這是國家的責任
: 另一方面也是當事人自己有疏失,就像110、119一樣,打個165問看看不致於很難
: 對我來說,收到疑似法律文書與身體出現不熟悉的病症一樣。身體是你的,你自己不警覺
: 有再多的醫療資源你也不見得會用。
既然你也認為國家有疏失
那更沒有理由可以讓人民負擔這麼多損失
更何況,也沒有什麼足夠的理由
可以去支撐認為疏忽掉只通知一次的支付命令的人
會不停的疏忽掉剩下其他的法院通知
接下來一定會不懂去利用其他訴訟資源
甚至到了財產都要被拍賣了還不會去學習
這樣說好了
我家鄉下的阿媽,她不識字,如果哪天她收到支付命令
可能甚至連那是法院的文書都不知道
萬一剛好收到時家裡年輕人上班不在
她一下子忘了告訴其他人,隔了一陣子才想到
結果一看,超過20天了
要突然背債了,這樣真的合理嗎???
真的不應該要給這些人多一些機會嗎???
有很多純樸,對於法律訴訟事件很不熟悉
一輩子沒打過官司的人
他們對於法院文件的敏感度,和一般人、法律人都是有相當落差
我不認為一個制度設計,可以不去考慮這些點
還是回到一個問題
單單因為人民一次的疏忽,就需要讓他負擔難以想像的後果,這樣合理嗎?
: : 即便只有20天1張紙,效力還是該這麼強
: : 那我也只能尊重你了
: 我先前也說了,我不反對修法,從程序保障的觀點,你或者諸大學者當然沒有錯
: 只是要防止詐騙濫用,我認為提高聲請成本以及
: 對當事人的合法送達加以限縮,也是可以考慮的方向之一
: 如果我是一般民眾,也沒欠錢,我會希望我不要上法院就可以解決這件事,愈簡單愈好
一般民眾希望不上法院
但是對於有爭議的債權債務關係,沒有上法院是無法解決問題的
支付命令的設計,是讓「沒有爭議的債權債務關係」可以儘早確定,不要上法院
而不是要讓有爭議的債權債務關係也可以不要上法院就確定
現在有問題的就是那些有爭議的債權債務關係
而非毫無爭議的部分
回過頭來說,如果真的有欠錢,去法院爭議也需要成本
如同你說的,人民都不希望上法院,上法院還要很多成本(訴訟費用、時間、精力等)
這樣的話,把支付命令確定力拿掉
案件量根本也不會大增,因為大部分沒爭議的支付命令
還是不會上法院就去執行掉了
: 從程序來看:
: 依現行法律,只要在支付命令寫上「拎北沒欠錢」、簽名郵寄回法院就完成異議,
: 也不用你本人寫,更不用跑法院。夠簡單吧。
: 從內容來看:
: 支付命令多半也才2頁,字體還是14級還16級的大小。
: 第2頁最後的教示條款還特別空一行,我不知道到底有多難閱讀
: 你也不用懂甚麼法律,只要能看懂最後兩行的教示就好。
: 修法方案:
: 主張多一次救濟的機會。缺點可能是你必須跑法院。
: 我贊成,但我希望可以不要上法院,有辦法做到嗎?
: 我的想法:
: 1、提高聲請支付命令的成本,
: 2、對於支付命令的合法送達可以嚴格一點
: 或者是說,只要債務人能夠釋明未合法收受的原因,就認定送達不合法
: 准其撤銷確定證明書。接下來就是債權人自行決定要不要上法院
修送達是一回事,提高成本是一回事
支付命令自己本身的程序保障足不足,仍然又是一回事
這些都是可以併行
關於支付命令送達的問題該修正並不足以支撐他本身程序保障不足的問題
民事訴訟制度在考慮給任何一方強大的失權效果之前
都應該給予足夠的程序保障
對比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到產生確定力之前要經過的關卡
支付命令太明顯欠缺程序保障
: : 鐵定有感的根據到底在哪啦,辯論這麼容易
: : 都憑你的感覺就好了,然後再假設一堆別人的心態
: : 即便沒欠債的是少數,也該去救好嗎
: : 你學法律是教你訴訟經濟第一,其他都不管的嗎
: 我只是試著從一般人的角度出發思考制度上怎麼樣對當事人最有利
: 又不至於增加太多法院的負擔
: 當然我不是大師也不是律師
: 你願意指點一二我也是很感謝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