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dsalkj (wildwind)》之銘言:
1.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2.完整新聞標題:
扯!30萬借1月還570萬 法官說不是高利貸
3.完整新聞內文:
如果這不是高利貸,那什麼才是高利貸?
今日出版的《自由時報》報導,基隆市38歲陳姓女子,向2位男子借30萬元,但她在27天
後卻被要求連本帶利還570萬元,年息相當於21600%,比法定上限20%多到離譜。
檢察官將2男依重利罪起訴,沒想到法官認為,刑法重利罪的前提為,被害人須在「急迫
」、「輕率」或「無經驗」的情況下,交付「顯不相當之重利」,本案的年息的確高於坊
間利率,但前述三個要件則不符。判2男無罪。(葉國吏/綜合報導)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517/611658/?utm_source=FB
刑法344條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
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民法205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
權。
民法180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
在此限。
一般我們會提到所謂高利貸的解決都是以民法來解決
就是205條的條文,換句話說這位小姐除了本金和最高法定利率以外的錢都是可以以這條
主張高利貸免付錢的!
然而,就像最常舉到的例子,賭博的債務雖然有賭債之人其實不需要還錢.但是如果你還了
也不太可能說另外一個人不能拿你的錢吧!畢竟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所以才會有民法180條
跟你說你自己愛多還還得錢,抱歉你自然拿不回來.
一般這種我們講的高利貸的問題都是以民法解決,而且說實話這種SOP我真心不覺得有甚麼
問題...
然而這次霉體用重利罪來定義高利貸才是問題的所在,重利罪的問題是你坑別人錢還騙人
等等的,覺得你很可惡才另外設刑法來加以處罰.不然借錢還錢,利息太多這種問題
都馬只是民事之間的問題,用這種關係來特地做為懲戒的依據本來就不太應該...
總歸一下,法官在這邊只是說不符合重利罪的構成要件而已,不是說這不是高利貸...
媒體刻意偷渡概念然後大家就可以各種罵恐龍法官......但實際上不管是法條還是法官
本人就算是沒有特地去看判決書我也看不出來有甚麼問題好被罵恐龍的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