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五十天誤一生的支付命令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01:03:29
※ 引述《billy3321 (雨蒼)》之銘言:
: 難得看到許多人在討論支付命令,小弟目前在民間司改會工作,在此把
: 支付命令的問題點整理一下,給大家參考。
: 以目前案例來說,支付命令最常被濫用的有幾個方式:
: 假法院公文,真支付命令
: 詐騙集團先以法院名義連續寄發假造公文給A先生,幾次之後,A先生即
: 不加理會;詐騙集團再以假文件向法院聲請核發真正有效的支付命令,
: A先生收到後以為一樣是假公文,沒有在20日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詐
: 騙集團就以支付命令拍賣A先生的房子。目前法律上,A先生卻沒有任何
: 有效的救濟管道。
民事的遊戲規則如下:
一、民事法院沒有強制人民到庭陳述的權力
刑事和民事不同,刑事重在處罰,所以在原告(即檢察官)指控
人民有犯罪事實的情形下,如果人民接到開庭通知不論何種理由沒出庭,
法院有強制人民出庭的權力,所以可拘提人民到庭的權利,以釐清
人民到底有沒有檢察官所指稱的犯罪事實,如果拘提不到人民,法院
就不能繼續進行刑事訴訟程序,更不用說是下認定有犯罪事實的判決
但是民事重在解決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如果原告(債權人)
主張債務人有欠錢事實的情形下,如果人民接到開庭通知不論何種理由
沒出庭,法院並沒有被告出庭的權力。
二、民事法院所認證的事實不一定是真正的事實
因為刑事重在處罰,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一定要盡量接近真正的真實
所以要依「職權」調查有利被告的相關證據(包括檢察官所提出的
或未提出的)以確定原告(檢察官)起訴被告的犯罪事實是不是存在
。但是民事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是原告與被告沒有意見的事實而不是真
正的真實,所以除了涉及身分關係等重大利益的事項可依職權調查證據
外,須經當事人主張後始會開始進行調查證據。
但是問題來了,因為民事法院沒有強制被告到庭參與訴訟的權力,所以
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形下,法院如何認定原告與被告沒有意見的事實呢?
這時候就用賦予被告陳述意見機會這個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也就是說
民事法院會將原告有向法院主張被告欠他錢這件事情告訴被告,讓被告
有表達意見的機會,而也是這個賦予被告表達機會的動作,始得民事法院
得以認定原告與被告沒有意見的事實是什麼
三、原告被告不爭執的證據資料,民事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判斷證據的真偽
基於民事法院的工作不在認定真正的事實而是原告被告沒有意見的事實,
所以用給付票款訴訟當例子,原告所提出的證據(如本票),在被告沒有
跟法院說這個本票是假的情形下,只要本票記載了法律規定需要記載的事項
法院不會主動依職權將票款送鑑定認定本票的真偽,而只能認定本票是真的
作為判決的依據
(附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
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
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所以綜合第一、第二、第三遊戲規則把案例的情形代入訴訟的話
詐騙集團拿偽造的本票起訴請求A先生給付票款新台幣51萬元,於是民事法院
先寄準備程序的開庭通知暨起訴狀給A先生(這是法院公文),A先生親自收
取後以為是詐騙不求證置之不理,於是準備期日A先生沒有到也沒有提出任何
答辯狀(如說沒有欠錢,沒有開本票等等),但民事法院看郵寄的回證上面是
A先生親收的章所以沒問題,因此寄送言詞辯論期日的開庭通知書及起訴狀給
A先生(這是法院公文),A先生親收後還是以為是詐騙不求證置之不理,
於是言詞辯論期日一樣不到場當然也不可能提出任何答辯狀。這時候詐騙集團
請求民事法院一造辯論判決判原告勝訴,依照遊戲規則三民事法院不能對詐騙
集團說:等等,雖然沒有人對本票是不是偽造的有爭執,但我看你們原告就是
一副壞人臉,所以本票有可能是假的,還要送鑑定看看再說。而只能依卷存資料
:有一張記載了應記載事項的本票存在,可以證明詐騙集團對A先生有新台幣
51萬元的票款債權存在,但A先生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之後(亦即是民事法院告訴
A先生有人跟他主張本票債權新台幣51萬這件事)完全沒有表示意見,只能認定A
先生也承認了詐騙集團對他有新台幣51萬元的債權存,所以詐騙集團及A先生雙方對
同意了有票款債權新台幣51萬的事實
(附註:這邊說明一下民事非訟形式審查與訴訟實質審查的不同,如果是非訟的形式
審查,縱使是A先生說本票是偽造的,民事非訟法院也沒有權利將票據送鑑定看
是不是真的,只能請A先生訴訟去主張,但是民事訴訟的實質審查就可以,兩者最
基本的差別在這裡,民事訴訟實質審查依照遊戲規則三絕對不是在沒有人爭執證
據真偽的情形下,民事法院有權利推定本票是偽造的而送鑑定,但是刑事法院在
保障被告利益的情形下就可以)
於是民事法院把判決書寄給A先生(這是法院公文),A先生親自收取後以為
是詐騙置之不理當然也沒有在20日內提起上訴,判決確定了,詐騙集團拿去聲請
強制執行,A先生財產被查封了,A先生發覺不對了,A先生要聲請回復原狀(
就是回復到可以上訴的狀態),因為A先生有親收到判決但主觀上以為是詐騙
也不求證就逕行不上訴有沒有疏失?不求證應該是有疏失吧?有疏失就不能聲請
回復原狀,那判決有沒有確定,有確定,有沒有既判力(就是任何人不能再對
詐騙集團對A先生有票款新台幣51萬這件事情爭執)有,能不能聲請再審?因為
已經多次的告知A先生有詐騙集團向A先生主張有票款新台幣51萬這件事情,也
確認A先生知道這件事情(這就是所謂的賦予事前程序保障),但A先生都不處
理,所以A先生不能於確定後再來主張本票是偽造的,沒有欠詐騙集團新台幣
51萬元的票款(如果可以爭執就是所謂的事後的程序保障)
所以由以上可知,民事法院之所以認證詐騙集團對A先生有新台幣51萬元的票款債
權,是因為民事法院已經賦予了A先生陳述意見及辯論的機會,但A先生自以
為是詐騙,不打電話求證,沒有任何作為,而放棄了陳述意見的機會,所以就
被認證了,但真實上A先生有沒有欠詐騙集團新台幣51萬元?沒有,這種情況
比起案例的例子有何不同?疏忽一次跟疏忽三次,三次比較可惡,不事後救
濟沒關係?司改會要不要順便建議乾脆把民事既判力這種東西廢除?如果在承
認程序保障的賦予(就是給予當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為既判力基礎的前提
下,是法官的判決或是司法事務官的裁定又有何不同?因為正當理由的判斷標準
是要賦予程序保障而不是看是誰作成的公文書不是?
所以在因為送達規定不完備而產生A先生根本不知道有支付命令或是準備程序、言
詞辯論程序開庭通知及民事判決的情形下導致了A先生遲誤法定不變期間(就是可
以聲明有意見的時間)而不能再爭執票款新台幣51萬存不存在,沒有讓A先生
有事後救濟的機會而要修法是有道理的,但是在A先生「自以為是」詐騙的情形
下對法院公文默不關心(不打電話求證之類),等事情不可收拾後再來要求法律
為他量身訂做修改?基於平等原則是不是乾脆把上訴期間、既判力這種東西也一
併廢掉比較好,任何人只要執行時就算是確定判決一樣可以重來一次爭執不是更
好更保護人權?不然也可建議學刑事訴訟,反正法院不論有無賦予被告陳述意見
的機會,都要為了被告的利益依職權調查沒人爭執的證據資料是不是真實,然後
被告不論任何理由沒有到庭訴訟程序就不能進行?要不要順便賦予民事法院拘
提被告的權利?如果基於人權保障不賦予那就永遠讓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如何?
作者: boo19900520 (大布)   2015-05-18 01:06:00
你寫太認真了鄉民不會看的不過確實沒有經過實質攻防 賦予既判力還是有點危險在一般民眾對程序保障賦予的效果沒有認知的時候的確會造成很多問題
作者: joannieau   2015-05-18 01:23:00
A先生的反應對熟悉法律的人來看也許很離譜,但就一般人來看並不是沒有道理的。讓支付命令拿掉判決效力而留下執行力,其實並不違背支付命令當初設計的目的,但是讓人在財產被執行的時候有補救的機會,又有什麼不好?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憂愁)   2015-05-18 01:31:00
其實很多人真的都是到執行的時候才開始注重自己的權利所以真心的希望規定成不論訴訟或非訟的開始都是從執行才開啟,不然之前的種種程序保障其實都是做白工....,因為在還沒有實際感覺被人家剝奪財權前,都麻覺得無所謂鄉民以為執行處很喜歡去查封拍賣別人的財產嗎?唉~~
作者: a2768387 (how che)   2015-05-18 02:13:00
作者: look   2015-05-18 02:44:00
有說理給推而且我要再三宣導,支付命令真的不需要什麼高深法律專業
作者: vetjeff (傑夫)   2015-05-18 02:47:00
那今天一堆詐騙集團偽造法院公文導致民眾不相信真的法院公文,這部分法院有想辦法去解決嗎?很多事情不是只有一方有問題,民眾態度有問題,法院一副事不關己的草率態度也是問題所在。
作者: look   2015-05-18 02:49:00
就那4個字最難而已,就像老師問小明,小華說你拿他東西沒還是不是?不講話我當你承認喔。
作者: vetjeff (傑夫)   2015-05-18 02:50:00
如果你覺得修法不妥,那是不是請政府大力宣導收到類似公文不要不理,甚至能更完善整個公文防偽技術Look 兄,如果今天老師用這種態度處理一樁校園偷竊案不被噓爆我輸你 XDD
作者: look   2015-05-18 02:52:00
反詐騙並不是法院的問題啊,難道165是法院管的嗎我舉的例子並不算是竊盜喔,不然改成借好了而且詐騙案件的大宗應該假冒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還有書記官居多,而且都是當成真的,法院支付命令反而被當成假的這不是很奇怪嗎?ve大我不知道你有沒有看過支付命令,多半就是一張紙兩頁用雙掛號郵寄,要有人簽名才能收的,信封上還會記載法院的電話地址,說真的,版上很多人舉老人家當例子。我自己看過的例子,年紀大一點的人收到支付命令或者法院的公文都緊張的要命,到處問東問西還沒遇過不把它當一回事的。
作者: vetjeff (傑夫)   2015-05-18 03:03:00
我沒說法院要負責反詐騙哦,但是法院公文被偽造這麼久了,卻不聞不問那也是一件滿耐人尋味的事情。
作者: look   2015-05-18 03:05:00
我很少聽到法院公文被偽造,冒充檢察署的比較多你可以舉個例子來看看嗎?我看還是先睡覺好了,累
作者: vetjeff (傑夫)   2015-05-18 03:10:00
我只能說之前反詐騙宣導做太好嗎?尤其法院又是詐騙集團最愛用的機關,更何況一般民眾多久才收到一次政府公文?誰知道真偽?當然民眾自己也要負查證責任,可是當你如果收過很多次詐騙公文,也查證後是詐騙,後來來了一個真公文卻疏忽了,導致永不翻身,你覺得這樣比例來說合理嗎?http://youtu.be/38gqLdZB8Go 南投地院這服務就很不錯!對一般民眾來說 法官 檢察官 書記官 這些都是法院人員,難到檢察署不是法務機關嗎?一般民眾沒收過類似公文的根本不會知道法院跟檢察署有啥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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