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acks80 (淡淡的憂愁)》之銘言:
: ※ 引述《billy3321 (雨蒼)》之銘言:
: : 難得看到許多人在討論支付命令,小弟目前在民間司改會工作,在此把
: : 支付命令的問題點整理一下,給大家參考。
: : 以目前案例來說,支付命令最常被濫用的有幾個方式:
: : 假法院公文,真支付命令
: : 詐騙集團先以法院名義連續寄發假造公文給A先生,幾次之後,A先生即
: : 不加理會;詐騙集團再以假文件向法院聲請核發真正有效的支付命令,
: : A先生收到後以為一樣是假公文,沒有在20日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詐
: : 騙集團就以支付命令拍賣A先生的房子。目前法律上,A先生卻沒有任何
: : 有效的救濟管道。
前面恕刪囉,不是本文回應重點
: (附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
: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
: 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
: 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 所以綜合第一、第二、第三遊戲規則把案例的情形代入訴訟的話
: 詐騙集團拿偽造的本票起訴請求A先生給付票款新台幣51萬元,於是民事法院
: 先寄準備程序的開庭通知暨起訴狀給A先生(這是法院公文),A先生親自收
: 取後以為是詐騙不求證置之不理,於是準備期日A先生沒有到也沒有提出任何
: 答辯狀(如說沒有欠錢,沒有開本票等等),但民事法院看郵寄的回證上面是
: A先生親收的章所以沒問題,因此寄送言詞辯論期日的開庭通知書及起訴狀給
: A先生(這是法院公文),A先生親收後還是以為是詐騙不求證置之不理,
你這段話完全是想像,你為什麼可以憑空覺得一個疏忽掉一次支付命令通知的人
以後所有法院的通知全部都會疏忽?
還有現在地院的流程(至少高雄是啦)是先寄通知叫你補答辯
逾期不補可能會再通知一次,然後才訂開庭(直接訂辯論)
當然這也不是這邊討論重點
重點是
你憑什麼覺得疏忽掉一次法院通知的人,以後全部通知都會疏忽掉?????
連法院函文、傳票、判決書都會一起疏忽掉?????
: 於是言詞辯論期日一樣不到場當然也不可能提出任何答辯狀。這時候詐騙集團
: 請求民事法院一造辯論判決判原告勝訴,依照遊戲規則三民事法院不能對詐騙
: 集團說:等等,雖然沒有人對本票是不是偽造的有爭執,但我看你們原告就是
: 一副壞人臉,所以本票有可能是假的,還要送鑑定看看再說。而只能依卷存資料
: :有一張記載了應記載事項的本票存在,可以證明詐騙集團對A先生有新台幣
: 51萬元的票款債權存在,但A先生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之後(亦即是民事法院告訴
: A先生有人跟他主張本票債權新台幣51萬這件事)完全沒有表示意見,只能認定A
: 先生也承認了詐騙集團對他有新台幣51萬元的債權存,所以詐騙集團及A先生雙方對
: 同意了有票款債權新台幣51萬的事實
有不少法院操作不是這樣耶
你有興趣去看一下台北地院100年重訴486號
臺灣大學一共起訴11個被告,有10個從頭到尾沒到庭,沒提出任何聲明及理由
結果關於這十個被告部分,台大全部敗訴
「因此,依原告之舉證,仍不足以認定被告即為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人。依前開規定
,自無權拆除該屋,是原告該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後面還有一段是台大跟這些被告要錢的,一樣全部敗訴
支付命令可不一樣,他是完全不審查證據的,聲請人怎麼聲請
法院就怎麼核發
我還有遇過支付命令聲請人拿一張租賃契約,就主張出租人妨礙他營業
要求幾百萬損害賠償的,至於妨礙營業的證據完全沒有,法院照樣核發
請問上面一般民事訴訟決定過程和支付命令有一樣????????????
: (附註:這邊說明一下民事非訟形式審查與訴訟實質審查的不同,如果是非訟的形式
: 審查,縱使是A先生說本票是偽造的,民事非訟法院也沒有權利將票據送鑑定看
: 是不是真的,只能請A先生訴訟去主張,但是民事訴訟的實質審查就可以,兩者最
: 基本的差別在這裡,民事訴訟實質審查依照遊戲規則三絕對不是在沒有人爭執證
: 據真偽的情形下,民事法院有權利推定本票是偽造的而送鑑定,但是刑事法院在
: 保障被告利益的情形下就可以)
: 於是民事法院把判決書寄給A先生(這是法院公文),A先生親自收取後以為
: 是詐騙置之不理當然也沒有在20日內提起上訴,判決確定了,詐騙集團拿去聲請
: 強制執行,A先生財產被查封了,A先生發覺不對了,A先生要聲請回復原狀(
: 就是回復到可以上訴的狀態),因為A先生有親收到判決但主觀上以為是詐騙
: 也不求證就逕行不上訴有沒有疏失?不求證應該是有疏失吧?有疏失就不能聲請
: 回復原狀,那判決有沒有確定,有確定,有沒有既判力(就是任何人不能再對
: 詐騙集團對A先生有票款新台幣51萬這件事情爭執)有,能不能聲請再審?因為
: 已經多次的告知A先生有詐騙集團向A先生主張有票款新台幣51萬這件事情,也
: 確認A先生知道這件事情(這就是所謂的賦予事前程序保障),但A先生都不處
: 理,所以A先生不能於確定後再來主張本票是偽造的,沒有欠詐騙集團新台幣
: 51萬元的票款(如果可以爭執就是所謂的事後的程序保障)
不要再幻想一個疏忽掉支付命令通知的人,會自動疏忽掉後面法院全部不同形式的通知
你不是神,我也不是神,根本不知道這個人是不是會連判決書都疏忽
更別說支付命令只有20天,一個民事訴訟案件從起訴到確定,絕對不只20天
難道一個民眾跟你要多一點程序保障有這麼卑微???
: 所以由以上可知,民事法院之所以認證詐騙集團對A先生有新台幣51萬元的票款債
: 權,是因為民事法院已經賦予了A先生陳述意見及辯論的機會,但A先生自以
: 為是詐騙,不打電話求證,沒有任何作為,而放棄了陳述意見的機會,所以就
: 被認證了,但真實上A先生有沒有欠詐騙集團新台幣51萬元?沒有,這種情況
: 比起案例的例子有何不同?疏忽一次跟疏忽三次,三次比較可惡,不事後救
一次跟三次當然差很多
不然何必三級三審,反正讓法官判一次也夠了啊
地院判完一次確定就好了啊,反正一跟三也沒差
更別說,一般民事訴訟流程跟支付命令的通知有多處不同
包括傳票、判決書
而且一般人難以想像支付命令一紙效力就這麼強
這根本也是忽視支付命令通知的原因之一,這跟一般訴訟程序差多了
更別說,上面我已經舉例了,台北地院100年重訴486號
有10名被告兩三年承審期間都沒到庭、沒任何書狀、沒任何聲明
可是原告敗訴了
原告敗訴了
原告敗訴了
你找找看是否有支付命令是法院有審查原告提出的證據夠不夠的
然後證據不夠駁回原告聲請的
: 濟沒關係?司改會要不要順便建議乾脆把民事既判力這種東西廢除?如果在承
: 認程序保障的賦予(就是給予當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為既判力基礎的前提
: 下,是法官的判決或是司法事務官的裁定又有何不同?因為正當理由的判斷標準
: 是要賦予程序保障而不是看是誰作成的公文書不是?
司法事務官跟法官當然不同啊
從訴訟法和整個訴訟體制賦予他們的權力和各種工作分類就是完全不同
不然就現在開始為了抒解案源,讓法院各級人士都來審理一般訴訟好了
反正重點是程序保障,不是誰在審嘛...
限制讓法官審理並在此情況下賦予審理結果有既判力,本身就是程序保障的一環
: 所以在因為送達規定不完備而產生A先生根本不知道有支付命令或是準備程序、言
: 詞辯論程序開庭通知及民事判決的情形下導致了A先生遲誤法定不變期間(就是可
: 以聲明有意見的時間)而不能再爭執票款新台幣51萬存不存在,沒有讓A先生
: 有事後救濟的機會而要修法是有道理的,但是在A先生「自以為是」詐騙的情形
: 下對法院公文默不關心(不打電話求證之類),等事情不可收拾後再來要求法律
: 為他量身訂做修改?基於平等原則是不是乾脆把上訴期間、既判力這種東西也一
: 併廢掉比較好,任何人只要執行時就算是確定判決一樣可以重來一次爭執不是更
: 好更保護人權?不然也可建議學刑事訴訟,反正法院不論有無賦予被告陳述意見
: 的機會,都要為了被告的利益依職權調查沒人爭執的證據資料是不是真實,然後
: 被告不論任何理由沒有到庭訴訟程序就不能進行?要不要順便賦予民事法院拘
: 提被告的權利?如果基於人權保障不賦予那就永遠讓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如何?
不要再忽視一般訴訟程序和支付命令整個過程有什麼不同了 Orz
而且,早已經多次強調,一般人民不是法律從事人員
對於法院文書等敏感度,絕對遠不及法律從事人員
更別說,還有一些不識字、學歷不高、社會經驗不是很夠的人
他們對於法院文書的敏感度更會遠低於一般人
到底有什麼足夠的理由,可以讓這些人只疏忽1次、20天
然後就讓他們負債幾千萬,讓債權人得利?????
不要忘記了,有爭議的這些案件
債權人實質上很可能是根本沒有這些權利的
法律制度不是建立來保護實際上沒權利的人
對於真的欠錢的人,即便支付命令沒確定力
也不可能真的花費很多勞力、時間、費用去爭執不可能會贏的訴訟
所以我真的不是很懂
到底憑什麼,國家可以建立一套制度
只有20天、一次機會
就可以讓即便是有爭議、即便是實際上不存在的債權通通變成真的
然後不准爭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