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醫糾法過了話,這次北榮陳志堯醫師事件會不會變成以下發展?
1. 產婦哭哭指控醫療疏失。
2. 台北市依法組成調解委員會。(醫糾法草案第八條)
3. 陳醫師被迫得要到場被羞辱、洗臉,不到場被罰3~15萬。順便要花大筆時間寫檢討報
告。(醫糾法草案第14條,第47條,第43條)
4. 陳醫師會被要求把所有財產公佈,以免脫產要不到誠意。(醫糾法草案36條)
5. 產婦因為『無法排除因果關係』拿到了醫療補償金。(醫糾法草案第31條)
7. 拿到補償金後,可以繼續告呦,因為業務過失致死是非告訴乃論。雖然有規定要還錢
(醫糾法草案32條),但完全沒強制力啊,我不還錢你咬我啊!
8. 告贏了,科科,繼續索討更高額誠意。告輸了,沒差,反正補償金到手啦!
9. 這些賠償金誰出勒?醫療機構+政府支出(醫糾法草案第26條)。政府支出就是從健保
費跟菸捐來的。
結論就是三寶哭哭一下,不只幫他的醫師要被洗臉寫報告查財產,還要幫他出錢付補償金
,三寶本身還可以繼續跟法院哭哭提告。順便還把全民一起拖下水幫出錢。完全就是蟳媽
帝王條款。
好法案,不通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