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如果醫糾法過了話?

作者: labaym (幹嘛要暱稱)   2015-05-18 11:58:50
如果醫糾法過了話,這次北榮陳志堯醫師事件會不會變成以下發展?
1. 產婦哭哭指控醫療疏失。
2. 台北市依法組成調解委員會。(醫糾法草案第八條)
3. 陳醫師被迫得要到場被羞辱、洗臉,不到場被罰3~15萬。順便要花大筆時間寫檢討報
告。(醫糾法草案第14條,第47條,第43條)
4. 陳醫師會被要求把所有財產公佈,以免脫產要不到誠意。(醫糾法草案36條)
5. 產婦因為『無法排除因果關係』拿到了醫療補償金。(醫糾法草案第31條)
7. 拿到補償金後,可以繼續告呦,因為業務過失致死是非告訴乃論。雖然有規定要還錢
(醫糾法草案32條),但完全沒強制力啊,我不還錢你咬我啊!
8. 告贏了,科科,繼續索討更高額誠意。告輸了,沒差,反正補償金到手啦!
9. 這些賠償金誰出勒?醫療機構+政府支出(醫糾法草案第26條)。政府支出就是從健保
費跟菸捐來的。
結論就是三寶哭哭一下,不只幫他的醫師要被洗臉寫報告查財產,還要幫他出錢付補償金
,三寶本身還可以繼續跟法院哭哭提告。順便還把全民一起拖下水幫出錢。完全就是蟳媽
帝王條款。
好法案,不通過嗎?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5-05-18 11:59:00
五大科還是快離開台灣吧,台灣三寶太可怕了...
作者: tatata (tt)   2015-05-18 12:00:00
賠償金不是醫界自付30%?要你錢 還捅你刀
作者: kiergh (小香)   2015-05-18 12:01:00
自己的鬼島自己往下挖 大家都覺得有病 但它就是要過的樣子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5-05-18 12:02:00
醫糾法請醫師們自己請命去跟你們的大老跟立委談吧
作者: hydra7799 (Hail Hydra!)   2015-05-18 12:02:00
如果是真的 菸捐憑什麼是這樣用?
作者: sggs (請到consumer爬文)   2015-05-18 12:03:00
國民黨最愛的法案原po可以列一下提案立委
作者: f1234518456 (...........)   2015-05-18 12:05:00
對方又沒死 還沒生出來的也叫殺人?
作者: Marty (DNA探針)   2015-05-18 12:05:00
沒錯不就不用賠? 不用賠後面的情境全部是腦補?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5-05-18 12:06:00
還沒生出來胎兒的在法律上確實不能叫做人(無誤)
作者: Marty (DNA探針)   2015-05-18 12:06:00
醫糾的本意不就是為了避免醫師賠到脫褲 這樣是好還不好?
作者: yolun0408 (靠左走)   2015-05-18 12:07:00
依目前的法案這樣情況是可能的
作者: g8330330 (負債700萬)   2015-05-18 12:07:00
低能 大福增加訴訟 增加律師業績一堆律師背景政客 不意外
作者: Marty (DNA探針)   2015-05-18 12:08:00
目前沒有這個法案 結果不是更慘嗎?
作者: yolun0408 (靠左走)   2015-05-18 12:10:00
沒疏失全體醫界賠小錢.有疏失再賠償大錢?
作者: FA231 (辰辰)   2015-05-18 12:11:00
第三章(輕症)強制調解跟第四章(重症,死亡)補償是不同的路徑審議會前者才會要求雙方出席,後者則否
作者: yolun0408 (靠左走)   2015-05-18 12:11:00
總之就是政府鐵定醫界有沒有錯都要賠錢就是了!
作者: g8330330 (負債700萬)   2015-05-18 12:12:00
這法案就是強制會給告的人錢 管你輸贏
作者: FA231 (辰辰)   2015-05-18 12:12:00
這次事件依過去的試辦計畫應該是政府直接補償病人啦啦
作者: yolun0408 (靠左走)   2015-05-18 12:14:00
然後醫護人員稅額與會費大幅增加納入醫揪法~
作者: bigheadpro (極凶麒麟)   2015-05-18 12:15:00
marty,現在修法的方向確實是列入無法確定因果關係醫療方出錢,還不識要從健保挖,醫療人員變成過路財神
作者: jeff830621 (嘻嘻哈哈)   2015-05-18 12:17:00
通過你老木
作者: kktt254 (.....)   2015-05-18 12:17:00
建議五大科醫師離開台灣 讓波波來醫台灣人
作者: Marty (DNA探針)   2015-05-18 12:22:00
前提就是"無法確定因果關係" 而不是沒錯還要罰
作者: bigheadpro (極凶麒麟)   2015-05-18 12:41:00
這邊說明一下好了,一開始是"無因果關係",所以引發"沒錯也要給錢"的爭議。所以後來又加入"無法確定因果"跟"有因果關係",但對於調解不服者,拿了錢還可上訴這個點始終無法修正,說這樣會限縮人民的訴訟權所以就會變成,拿了錢去請律師繼續告...過程中,病家只會被行政催告"要還錢喔",但無罰則所以調解跟法院一樣都少不了,根本就是立法養醫鬧其他還有很多違憲跟明顯要養醫鬧行業的法條,這邊不說有興趣自己到 http://tinyurl.com/kblerkt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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