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漁船老是越界 菲決增船艇加強取締

作者: h12421685 (--人間魯蛇--)   2015-05-20 20:37:46
※ 引述《chen22 (chen)》之銘言:
「海」是誰的?誰又說了算?怎麼算?
: 雖說沒有證據
: 但以我對台灣人的認知,台灣人和中國人的民族性太像了
: 真的沒有越界補魚嗎?
: 這我反而不信
: 我更相信的是不遵守制序,動不動就大小聲
: 視法律為無物,愛貪小便宜
: 這些才像是台灣普遍的民族性
: 所以就快取締取締吧~
: 也只有強勢執法才治的了台灣這種劣質
: : 他並稱,現今船隻均有精密定位儀器,難以接受「誤入菲海」之說,菲國海岸防衛隊
將在
: : 菲國北部海域部署更多巡邏艇,加強取締盜漁行為。
: : 官員也引據菲國漁業法提醒台灣漁民,外國漁船只要無照進入菲國海域,即視同「盜
漁」
: : 論,而今年3月甫生效的新版漁業法,已將行政罰金提高為60萬美元至100萬美元。
: : 菲方正在研議罰款金額,但據透露可能會在10萬美元上下,遠低於新法規定。
: :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505100273-1.aspx
推文裡面提到海域劃界糾紛。
國家內有法律作為行為規範,那國家與國家間的行為規範自然就是「國際法」。
國家與國家間的海洋行為規範,自然就是「國際海洋法」。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五部份(專屬經濟區)就有相關規定。
  「海」的界域有分: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大陸礁層。
  而我島漁民與菲律賓之間,最常見的越界捕魚是越「專屬經濟海域」的界,以下
簡單介紹:專屬經濟區
     可主張距離 基線起算200海里(約370.4公里)
     可主張權利 沿海國主權權利(資源的管理權),特別是漁業權;
           沿海國為了保護漁業權,可以依法採取必要措施。
依據本法第73條規定(沿海國法律與規章的執行),菲律賓針對「越界漁撈的外國船舶」
可以在國際海洋法的規範下,採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以維護自己在專屬經濟海域的權利。
  但是依據同條文規定,
          一、逮捕船員與船隻後,應盡速通知該船籍國。
          二、原則上禁止任何監禁或體罰。
          三、被逮捕的船員與船隻,在付出適當擔保後,應盡速釋放。
雖然說「如何判斷適當擔保」沒有詳細規定,可能獅子開口;但是偶爾耳聞,我島漁民被
關起來啦、虐待啦等等的,都非國際法所允許的。
回頭來看「200海里」的距離關係。
       Mavudis Island是巴丹群島最北的島嶼,距離台灣本島最南端的,
       鵝鑾鼻是142公里,(日本的與那國島距離台灣本島是110公里),
       距離台灣蘭嶼南方的小蘭嶼則只有99公里。
  如果說從M島的基線開始算專屬經濟區200海里,換算約370.4公里的距離,那結果是
一口氣畫到鵝鸞鼻向北再228.4公里,半個我島(從鵝攀鼻到富貴角385公里)都圈進去。
那今天的發文可能是..
         [問卦] 有沒有一出高雄港就撞進別人專屬經濟海的八卦
         [超幹] 在墾丁捕魚也要被菲律賓人抓
  回頭看國際海洋法,針對專屬經濟區界線的劃定原則,有相關規定在第74條:
(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專屬經濟區件限的劃定)
  一、應該國際法基礎下協議劃定,期待公平解決。
  二、相關國家未能達成協議時,爭端應依本法第十五部分解決。
  三、相關國家應依諒解合作的精神、一切努力做出實際性臨時安排。
  四、若有現行有效協定,該界線爭議可依協定加以決定。
但是,之前說的「台菲漁業協定」一直談不攏
 但是,國際法院只接受「國家」為當事人
  但是,國際之間是更看拳頭的大野蠻社會
   但是,唉不提惹..
作者: momocom (momocom)   2015-05-20 20:38:00
現在的總統不是自稱國際海洋法專家嗎
作者: AWinker (文山大野菊)   2015-05-20 20:40:00
鬼島現在一出港就是他國海域啦 大家還是好好務農吧
作者: douglasc0904 (我要發達......)   2015-05-20 21:54:00
這只能比誰拳頭大!所以軍費不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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