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綠卡,還有一件事情也非常重要
就是當年章孝嚴先生特權改蔣姓,內政部違法亂紀的事。
當年的改姓完全是違法亂紀的行為,
就法律上之親屬關係來看,
章孝嚴是蔣經國未經認領的非婚生子女,
換言之,他們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之父子關係,
今天章孝嚴要「認祖歸宗」,在法律上必須經過蔣經國的認領,
蔣經國已經過世,已不可能依意思表示認領,
亦不可能提起強制認領之訴,
剩下惟一可能的法律上途徑,就是要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並舉証証明蔣經國曾有撫養之事實,而在法律上這個事實被擬制為認領,
如此他們在法律上始得發生父子關係。
但是他們完全不循正常之訴訟途徑,
而居然由戶政機關直接換發一張身分証給章孝嚴,
完全無視於親屬法之規定,違法亂紀,實值譴責。
或許有人會有疑問,這到底會怎麼樣?不過就是做個人情?
此言差矣。
當年各地戶政機關發生多起民眾要求「比照辦理」的事件,
因為既然章孝嚴可以不必循正常的訴訟途徑,為何其他人就非得上法院交裁判費不可?
(就跟後來白海豚家族的護照事件是一樣的)
法律原來規定的精神,是認為親屬關係之有無事關重大,
不但影響相關當事人間的共同生活,更影響諸如扶養義務、繼承權等重要事項,
故其關係之得喪變更,必須嚴格依照法律之規定,
如有不確定或容有爭議之情形,必須交由法院以訴訟程序依証據法則予以認定,
當年的章孝嚴是何身份?為何可以訴諸行政而置法律規定於不顧?
有人會說,章孝嚴與蔣經國之關係為公知之事實,在法律上無需舉証,
故戶政機關直接給予行政上之方便並無不可。
惟此言亦差矣。
即使公知之事實無庸舉証,亦僅能於法院訴訟程序中之証明法則部分發生效力,
並無法超越民法親屬編中有關婚生子女及準婚生子女之實體規定,
戶政機關不得在法院判決之前即為違反民法規定之登記,
縱為此登記,亦屬錯誤之登記,利害關係人得訴請更正。
最後,本篇與「歷史、血統」無關,
而是為明法治,正視聽,
最該負責的對象,是當時為該處分之內政部公務員,
蔣萬安先生家族也該為當時的違法亂紀便宜行事作出解釋,
還請諸位明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