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ay7788 (小菊花加速立康)》之銘言:
: 要仇法官也要了解一些知識
: 原則上,台灣法院的設定
: 起訴的法條,是由檢察官起訴
: 法官僅做檢察官起訴範圍審判
對一半,中華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制度採公訴自訴二元系統
除檢察官有起訴被告的權限外,自訴人亦得自行向法院對被告提起刑事訴訟
自訴是指犯罪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配偶)不透過檢察官,
自己向法院對被告提出刑事訴訟的程序。提起自訴的人稱為自訴人。
被害家屬,可以自己寫訴狀,用故意殺人罪來提起自訴
但是要寫的早,如果同一案件被檢察官搶在前面公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開始,自訴就不成立
而且自訴吃虧的地方,自訴要自己調查證據
中華民國的公民對法律太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