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魯妹之前聽菜市場的婆婆媽媽說馬英九貪汙,
就直接寫狀紙去特偵組告發馬英九貪汙,
由於特偵組的檢察官有特定多數人,而書記官,
還有收狀處的人員也看得到狀紙內容,
這樣小魯妹我也是意圖散佈於眾,
而且我是以文字方式寫下聽到馬英九貪汙的內容,
小魯妹也沒有查證,
這樣小魯妹應該觸犯加重誹謗罪吧?
之前高等法院陳筱珮庭長有說,
雖然告發犯罪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力,
也是訴訟的正當的管道,
但是妨害名譽的構成要件沒有限定管道必須"不正當"才符合該當性,
也就是即使人民在行使基本權時,例如告發犯罪,也會觸犯妨害名譽。
還有女苦主向學校性平會告發被性侵害,因為證據不足,
性平會不受理,後來反而被判妨害名譽!
因為高等法院的陳筱珮法官認為性平會調查小組共有十五人,
已經達到特定多數人,故那名女苦主意圖散佈於眾,
所以判她加重誹謗罪。。。
既然陳筱珮庭長都說告發犯罪也會觸犯妨害名譽了,
那小魯妹每次只要看見網友說馬英九貪汙或是收政治獻金,
就會馬上寫狀紙向特偵組告發,那小魯妹會被關幾年?
有沒有告發犯罪也會觸犯妨害名譽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