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教師待遇條例 教師薪水加給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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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教師待遇條例》,將教師待遇的本薪、加給、獎金等權益法制化
,並制定相關罰則,保障教師權益。新法擴大公立學校職務加給對象,除兼任主管職者,
導師、特殊教育工作者也同享職務加給。日前法案初審版本歸併,私校職務加給「得準用
」公立學校規定,但引發私校教師團體日前抗議;朝野協商後,新法將「得」字刪除,私
校教師得職務、地域加給都準用公立學校規定。
《教師待遇條例》也規定,若私校教師加入工會,可授權工會代表協議職務、學術、地域
加;未協議前,校方不得變更支給數額。考量部分私校可能因財務狀況不佳,導致無法補
發未依聘約支付教師的薪水。
新法也明訂罰則,若私校有積欠教師月薪或教師於任聘期間未發薪資等狀況,處10至50萬
元罰鍰;若私校未依聘約給教師薪資,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
學校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