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圈本來就不是什麼道德高尚的地方
黃 賭 毒 色 幫派 詐騙 圈內有沾染者也時有所聞
基本上大多數藝人本身 也沒什麼程度可言 要他們去理解太困難的事情
根本是緣木求魚 就拿上次霸凌事件來說吧
李念祖專欄:網路霸凌誰來規範—談法律與道德的界線
http://www.storm.mg/article/47578
李律師討論霸凌 言論自由用了很多實例 憲法的概念與法理
最後說明他反對網路實名制的理由
像江蕙之流的藝人 根本無法理解說出"台灣言論太自由"之前 必須有足夠的知識
來做法律上的討論 單就無知這點 我個人並不歸罪於他
我認為台灣這些藝人們很矛盾 但實在符合人性
所謂的公眾人物:
自願性公眾人物是指在主觀上追求或放任自己成為公眾人物並在客觀上成為公眾人物的人
。例如體育明星、影視明星、高級官員等人物,在主觀上具有希望或放任自己被一般社會
公眾所熟知,在客觀上已經為公眾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也就是說身為公眾人物的藝人們利用知名度 賺取金錢
但另一方面 又不希望自己受到批評
這種趨吉避險 只拿好處的想法 更顯得藝人們程度的不足
批評跟謾罵不同 批評是對可客觀公評發表議論 這是受憲法所保障的
要杜絕謾罵 可以走法律途徑 或向李律師所說的 請社群網站的管理者維持秩序
要用實名制來限制匿名的自由 實非良策
"就如美國最高法院所說,「儘管讀者及大眾對藝術作品的創作者懷著好奇心及興趣,但作
者通常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要暴露其真實身分。」對最高法院而言,匿名是言論自由不可或
缺的一部分" 摘自http://www.storm.mg/article/47317
我之前也寫過一篇 我覺得藝人們只是單純討厭 這個世代的網路使用者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0634976.A.9F2.html
總歸來說 藝人們並不關心網路霸凌 但就是不想受到批評
把一切的打成霸凌 那就不會再有批評了 沒有批評也就可以維持漂亮的知名度
接代言 主持 拍廣告 演戲 財源廣進
我一直覺得就是因為這些程度不高的藝人們把持演藝圈
所以現在演藝圈才如一灘死水
好的作品 不該曲高和寡 也不能下里巴人
有文化的藝人 可以做出有水準的作品 但又不失草根性
(諸位看官 請問你多久沒看台劇 台綜了呢?)
藝人程度不高 也沒什麼核心價值 自然西瓜畏大邊 不敢為舒淇幫腔
誰敢惹13億人口市場的消費者
再說一次
演藝圈本來就不是什麼道德高尚的地方
不過還是找到有藝人 可以幫舒淇說話的
成龍:「中國人是需要管的」(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