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同學在高中教科書出版社當業務員
說業務員中每年都有人被裁(但沒問他有多少人被裁 至少一人)
達不到業績標準就會被裁(會給資遣費 但是這樣真的符合勞基法規定嗎?)
勞基法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僱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以上的第五款
如果業務員是以業績標準做為衡量勞工是否能夠勝任這份工作
那麼是否業務員的工作相較於其他性質的工作 本來就相對比較沒有保障?
畢竟業績的達成有時也需要運氣
這樣的工作 難保哪一年不會輪到他被裁
他目前已年屆三十
繼續做業務員是否等於在玩命?
也很難想像三十到四十歲這個年齡區間被裁員以後的際遇會是甚麼
有時候想想還真的滿同情他的
是否該勸他轉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