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dopei (Edopi)》之銘言:
: 事情發生:
: 1.5/15日早上寫MAIL向老闆和主管,提出育嬰假申請告知,請他們核可
: 2.中間有再SKYPE再告主管通知,請育嬰假MAIL已發出請他核示
前兩點沒問題
: 3.接著,3小時後,被老闆約談,說我表現不佳,無法跟上公司,要資遺我
依勞基法 公司免職一人 是不太需要理由的
表現不佳這點 完全充份
: 4.老闆又說,我提的育嬰假不可能給我,說為什麼他要幫我向政府請
: 5.半小後,就接到會計人員的資遺單和資遺費(有拿到預告公資)
拿到就沒問題了 這完全合法
: 6.走的時,沒簽任何文件,也沒拿資遺費支票
理論上被免職者 是不用簽任何文件的
最多就交接表
若簽了其他的 才是有問題
: 我只是個職業婦女,媬母有困難,我只能先請育嬰假來帶小朋友
: 向公司提出我的權利,得到的是資遺回應
: 因為有可能公司會說,他早就要把我資遺
: 如果我說,我在5/15早上先MAIL提育嬰假,3小時後,公司提資遺
: 我可以主張:"提育嬰假為優先,公司不能拒絕"這一點嗎?
公司不能拒絕的前提是 此人依然為公司之雇員
: 請各律師朋友協助~~~謝謝~~~~~~~
: 被公司欺負的媽媽求助~
很抱歉 在勞基法上 此公司完全合法
想凹錢,請參考性別平等法 :
第 11 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
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
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不過公司用不適任來當理由..是公司贏面大,且大很多。
個人猜想是這樣:
女人生小孩,本來就讓公司不是很爽。
想找個理由火掉:以免生第二胎,或是以家庭為重 不免費加班。
現在這人正大光明的請育嬰假,雖然這錢不是公司出,
但這行為意謂"以後一定不免費加班",不少公司很在乎這點,
(在乎的理由常不是生產力問題,是公司風氣問題,不免費加班就是破壞合協)
所以,考慮一下是否要免職之,即此人之替換性,是高亦或低:
(既公司細究此人過往之戰功,是否有特殊性存在)
可替換性高,就沒什麼好講了,面試再找人就好了,不造成公司麻煩。
若是低,那公司會想很多: 極可能火掉補進來的,沒這這樣聰明能幹。
若如是,那一切合法把這人弄走,在法律上站的著腳,
就算是對的起自己良心了;方便快速,不用拐騙。
接下來回答,為何不等請完育嬰再免職:
若此人任職未滿一年而育嬰假,公司要幫其繳納勞保費
(滿一年就轉為勞保基金繳納)
再者: 多半年在職,就要多付0.25個月的資遣費
要免職當然立馬行動。
那勞方能怎辦?
我只能說很抱歉,台灣這種就業環境,只能摸摸鼻子,換個工作就是。
"讓自己的可替換性變低",大概只有這種解。
性別平等法那條,本人不看好有用,不過能凹還是凹看看吧。
女人真的該認清 "婚後生完小孩,其他男性不會再把你當女人了"
就當男的一樣看待: 只問利益,沒有美色。
男人是怎樣,就該怎樣
憑什麼生過小孩的女人還可以佔便宜?
社會就是這樣殘酷,絕不讓生過小孩的女人再佔點特權。